黄龙县突发性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黄龙县突发性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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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龙县突发性地震灾害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切实做好突发性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县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参照《黄龙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1.3工作原则1.3.1以人为本,减少灾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发性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1.3.2居安思危,预防为

2、主。高度重视突发性地震灾害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性地震灾害的各项准备工作。1.3.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上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1.3.4-9-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性地震灾害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1.3.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在依靠县应急大队的同时,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

3、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速的应急管理机制。1.3.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对突发性地震灾害的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性地震灾害的综合素质。1.4分级分类本预案所称的地震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性地震灾害发生的过程、性质和严重程度等因素,可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

4、、二级(重大)、三极(较大)、四级(一般)。1.5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由县政府负责的突发性地震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指导全县突发性地震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涉及跨越我县行政区域的、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省市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性地震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9-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黄龙县突发性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是全县突发性地震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指挥,县科技局局长任副指挥,科技局、财政局、经发局、电信局、广电局、民政局、环保局、武警中队、网络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2.2工作机构成立突发性地震

5、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3运行机制3.1预测与预警县科技局要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预警级别和发布: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性地震灾害进行预警。预警级别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突发性地震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6、-9-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县突发性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决定,县突发性可通过广播、电视、传单、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3.2应急处置3.2.1信息报告:特别重大、较大突发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突发性地震灾害应急办公室要在最短的时间内(不超过1小时)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在3小时内向省、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3.2.2先期处理:突发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突发性地震灾害应急办公室在向应

7、急指挥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性地震灾害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3.2.3应急响应: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性地震灾害的,经县政府领导同意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对仍未能有效控制事态,需要省、市帮助处置特别重大突发性地震灾害的,由县政府向省、市政府提出请求。3.2.4指挥与协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突发性地震灾害需要由省、市处置的,由省、市统一指挥或者指导我县开展处置工作。需要县政府处置的,由县政府统一指挥

8、或指导,开展处置工作,必要时,请省、市有关部门予以协助。-9-需要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由县突发性地震灾害应急办公室牵头,其他部门予以配合。3.2.5应急结束:突发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消。3.3恢复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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