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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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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航空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飞行校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以下简称“飞行校验”)是指在运行环境下对设备空中辐射信号进行采样和测试,检查设备性能和飞行程序,为设备开放以及飞行程序使用提供必要依据的空中验证活动。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所使用的地面、空中设备和飞行程序的飞行校验。飞行校验验证的设备和飞行程序称为校验对象。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飞行校验工作的统一管理。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空管局”)负责办理飞行校验管理的具体
2、事宜。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的飞行校验工作。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负责办理本辖区飞行校验管理的具体事宜。飞行校验工作由民航总局指定的飞行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具体实施。1第二章飞行校验的基本要求第一节飞行校验的种类和优先次序第五条飞行校验分为特殊校验、定期校验、投产校验、监视校验等四类。第六条特殊校验是指在出现下列特殊情况时,对校验对象受影响部分进行有针对性的飞行校验:(一)飞行事故调查的情况;(二)维护人员、飞行人员发现有不正常现象,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认为需要进行飞行校验的情况;(三)由于设备的频率、辐射单元、射频
3、组件、场地保护区域、电磁环境等因素的改变,可能导致空间信号发生变化的情况;(四)非设备、场地原因造成的设备停用超过90天后需重新投入使用的情况。第七条定期校验是指为确定校验对象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持续满足运行要求,按照规定的校验周期对运行中的校验对象所进行的飞行校验。第八条投产校验是指为获取校验对象全部技术参数和信息而进行的全面飞行校验,包括航路航线和飞行程序增加、调整后的飞行校验。第九条监视校验是指投产校验后的符合性飞行校验,或者总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认为其他必要的情况下,对运行中的设备进行的不定期飞行校验。2第十条飞行校验应当按照飞行校验种类的优先次序安排。飞行校
4、验种类的优先次序由高至低依次为特殊校验,定期校验,投产校验,监视校验。第二节飞行校验科目第十一条特殊校验应当至少完成本规则附录一有关科目。对于本规则第六条第一、二、三项所列的情况,飞行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校验方案,确定校验科目,并报地区空管局批准或直接执行投产校验科目。对于本规则第六条第四项所列的情况,设备停机少于270天的应当执行定期校验科目;超过270天(含)的应当执行投产校验科目。第十二条定期校验、投产校验应当按照本规则附录一有关科目执行。第十三条监视校验中的符合性飞行校验科目应当按照本规则附录一执行。其他监视校验应当由总
5、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根据具体监视要求确定校验科目。第三节飞行校验的对象和周期第十四条校验对象包括导航设备,通信设备、监视设备和飞行程序以及其他需要校验的设备。导航设备包括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设备。通信设备包括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高频地空通信系统、内话3设备。监视设备包括航管一次雷达、航管二次雷达、场面监视设备、精密进近雷达、自动相关监视系统、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多点定位相关系统。第十五条导航设备飞行校验按照如下周期执行:(一)Ⅰ类仪表着陆系统每270天执行一次定期校验,但是在投产校验后90天内应当增加一次监视校
6、验。(二)Ⅱ类、Ⅲ类仪表着陆系统每120天执行一次定期校验,但是在投产校验后90天内应当增加一次监视校验。(三)全向信标、无方向性信标、独立使用的测距设备,在承担进近导航功能时每540天执行一次定期校验,但是在投产校验后270天内应当增加一次监视校验;在承担航路导航功能时每1080天执行一次定期校验,但是在投产校验后540天内应当增加一次监视校验。(四)独立使用的航向信标每540天执行一次定期校验,但是在投产校验后270天内应当增加一次监视校验。(五)测距设备或指点信标与其他导航设备配合使用时,与该导航设备同周期校验。(六)其他导航设备的飞行校验周期按照需要确定。第
7、十六条监视设备按规定在设备投产前、大修后和系统升级后应进行飞行校验。第十七条通信设备的飞行校验周期按照需要确定。第十八条飞行程序的飞行校验周期按照需要确定。4第十九条飞行校验周期按照以下方法计算:(一)飞行校验周期应当从投产校验或上一次定期校验完成的日期开始计算。(二)在特殊校验中,执行定期或投产校验科目的导航设备,其飞行校验周期从此次校验完成日期起重新计算;未执行定期或投产校验科目的导航设备,此次特殊校验不影响其飞行校验周期。(三)监视校验不影响飞行校验周期的计算。(四)导航设备同时承担航路和进近功能时,其飞行校验周期应当按照其功能分别计算。(五)测距设备或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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