滙丰人寿新好医靠日额医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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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滙豐人壽新好醫靠日額醫療養老保險給付項目: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保險金、滿期保險金(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本商品投保時,疾病等待期為三十日。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

2、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本公司免付費申訴電話0800-661-311商品文號:98.03.04滙壽事字第09001號函備查99.04.09依行政院金管會99.02.10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2151號令修正保險契約的構成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名詞定義第二條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

3、或復效日以後發生之疾病。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所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本項所指「疾病」不適用本條第一項所訂期間之限制。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本契約所稱「住院日數」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入院診療之日至出院之

4、前一日止之實際住院日數;如被保險人提出醫院收取出院當日費用之證明時,出院當日仍計入住院日數,但如被保險人於同一日出院後,又住院診療時,不論其原因為何,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住院日數亦包含入住加護病房及燒燙傷中心之日數。本契約所稱「住院日額」係指本公司同意承保並記載於保單附表之日額,倘爾後該日額有所變更,則1以變更後並記載於書面文件之日額為「住院日額」。本契約所稱「同一次住院」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若其再次入院日期與最近前一次之出院日期相減未超過十四日者,其各項保險金給付及其限制,均視為同一次住院

5、辦理。本契約所稱之「累積已繳保險費」係指按「依被保險人身故、診斷確定全殘或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保單年度數」乘以「被保險人身故、診斷確定全殘或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當時,本契約表定費率所對應年繳繳費方式之保險費」。前開「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診斷確定全殘或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當時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若本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則「累積已繳保險費」係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按表定費率所對應年繳繳費方式所應繳保險費,乘以自本契約生效開始至本契約滿期、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診斷確定當時為止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

6、年計。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第三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契約撤銷權第四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7、;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第五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8、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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