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知识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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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知识一、基本知识1、职业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责、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目录由卫生部、安监部门、劳动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2、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3、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4、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

2、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5、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6、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安监部门:职业卫生日常监管;卫生部门:职业病防控治疗;劳动部门:职业病防治费用保障。二、生产经营单位在职业卫生工作中的职责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职责是: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单位应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单位,

3、人数超过100人的,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专职人员,100人以下的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2、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知识、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内容:A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B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基本知识;C职业卫生管理知识;D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3、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操作规程。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对其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

4、,合格后方能上岗。岗位变动、更工艺、料、技术设备导致职业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进行上岗前的培训。4、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应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以下制度:⑴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⑵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⑷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⑸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⑹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⑺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⑻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⑼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⑽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⑾

5、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⑿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5、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①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②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③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⑤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⑥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⑦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6、按照《职业

6、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及时、如实向当地安监部门申报。7、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向安监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8、有职业危害的单位、场所、岗位,应公开公告,救置警示标记,公布相关规定、要求、数据。9、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防护用品,设置、配置各种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应对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按要求进行维护,检修。应专人进行日常检测危害因素。10、有职业危害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进

7、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①初次申请职业卫生许可证或有交效期满需持证的;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③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12、不准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不准转移,私自承接职业危害作业,不准隐瞒危害因素作业。13、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准欺骗隐瞒职业危害后果。14、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应对劳动者建立健康档案,劳动者离开时,应无偿提供签字盖章的复印件。劳动者要进行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应的全部资料。不准安排

8、未成年工、有职业禁忌者、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危害作业。15、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①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②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③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④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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