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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发布时间:2009-09-28 【字体:大中小】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我省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控制和减轻环境污染事件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发生的以及省(境)外波及影响到我省的各种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以及固
2、体废弃物造成的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核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另行制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污染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防范和处理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
3、、生态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专兼结合,协调高效。积极做好应对环境污染事件的思想、物资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事件分级 按照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Ⅰ
4、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2.2 重大环境污
5、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1)死亡10以上、3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2.3 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1)死亡
6、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2.4 一般环境污染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1)死亡3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 3.1 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省政府成立江苏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全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
7、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现场指挥工作,现场指挥由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任命。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现场监测处置、抢救治疗、转移安置、新闻发布、后勤保障等事宜。 3.2 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 3.3 专家组 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设立环境污染事件处置专家组,聘请有关专家提供技术
8、咨询,做好相关指导工作。 3.4 地方政府组织机构 各市、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 预警预防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省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对有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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