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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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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http://hi.baidu.com/lawedge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文件号】吉政发[1987]157号【颁布部门】吉林省政府【颁布时间】1987-12-15【实施时间】1987-12-15【时效性】已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广播电视设施的管理,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微波站、卫星地面
2、站、监测台、收讯台、有线广播站、有线电视系统等单位的广播电视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设施是指: (一)接收发送设备、播控设备、节目制作设备、微波设备、监测设备、变电设备、建筑物、库房及其附属设备。 (二)接收发射天线、馈线、场地、围墙、围网、标志物、统调房、地网(井)、防雷设备。 (三)地上地下节目传输缆线、有线广播杆线、用户喇叭、电力杆线、地下电力电缆专用通讯线路、微波通道。当前页码:1“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http://hi.baidu.com/lawedge (四)专用水源、专用道路及流动广播、采
3、访、监测、录音录像、发电等专用车辆。 第四条广播电视设施是国家(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流、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保护广播电视设施,对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保护机构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是所辖区域内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和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实施,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广播电视的安全。 第六条广播电视台、站和公安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制定联防
4、公约,召开联防会议,部署联防护台工作,表彰联防护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七条为监督本办法的实施,由各级人民政府核发《广播电视设备、设施检查证》。持证人员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广播电视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对危及广播电视设备、设施安全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设施保护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技术要求和有关规定,在本行政区内广播电视设施周围划定安全保护区,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九条保护区已经形成,并设有围墙、围网、标志物,手续不健全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补办手续,正式确定保护区;未划定保护区的,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
5、批,按广播电视技术标准划定,办理手续。当前页码:2“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http://hi.baidu.com/lawedge 第十条标志物的形状、规格、符号及设置方法,由省广播电视厅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已设置的标志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移位、毁坏。 第十二条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入广播电视台技术区、天线场区、专用车辆及设有明显标志的保护区。 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发射区和收讯区,要按吉林省政府颁布的《大中城市无线电收发讯区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按照规划征用的土地,由当地主管部门依照
6、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批,被征地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十五条单位或个人要求搬迁广播电视设施,必须与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同意并履行批准手续后,方可搬迁;搬迁和复建费全部由申请搬迁单位或个人负担;涉及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的,须到县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在审批新(扩)建工程项目时,凡涉及广播电视设施的,审批部门应事先征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同意。未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同意,发生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应由审批单位承担补救措施所需一切费用;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即停建、拆除。 第十七条在广
7、播电视制作、播放、接收、发射及监测等技术区五百米以内,不得有超过一百分贝的噪声源和无防范的电磁射很强的设施,已经有的,必须采取屏蔽等抑制措施,否则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国家投资或集体兴建的广播电视设施,未经上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转让、买卖和查封。 第十九条距天线、馈线五百米范围内,不得点火烧荒。靠近保护区点火烧荒,有可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应提前五天通知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经同意当前页码:3“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http://hi.baidu.com/lawedge,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后,方可
8、进行。 第二十条距中、短波广播发射天线二百五十米内,不得进行建筑施工和种植成林树木及堆放金属物品。距监测天线十五米内不得进行建筑施工。 第二十一条在中、短波广播发射天线场地以外五百米范围内兴建高大建筑物,以场区边界为起点,仰角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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