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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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专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经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中心,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社区教育类学校,成人教育类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有关教育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管理机构以及实习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一部分主险条款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遭受除第四条列明情形之外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的

2、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19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发生下列情形导致的伤残或死亡,经人民法院判决,或有关仲裁机构裁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实习工作时间和实习工作场所内,因实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实习工作时间前后在实习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实习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实习工作时间和实习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实习

3、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实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实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五)在实习工作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六)在实习工作时间和实习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八)在往返于实习单位和学校(住所)的途中(不含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九)在实习期间,由于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高空物体坠落受到意外伤害;(十)实习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被

4、保险人应依法承担责任的;19(十一)因从事诊疗护理工作遭受意外事故受到疾病感染或染上急性传染病;(十二)在被保险人提供或管理的场所就餐时发生食物中毒;(十三)学生实习期间遭绑架、失踪或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第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实际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

5、,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学生本人的故意行为、自残、自杀,但被保险人及其教职员工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除外;(三)学生从事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19(四)学生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五)学生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学生从事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七)学生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八)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

6、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九)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十)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约定由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前述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当承担的责任除外;(二)任何间接损失;(三)任何财产损失;(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及其以下的部分;(五)精神损害;(六)被保险学生罹患疾病,但本保险第四条第(十)、(十一)项内容除外;(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期间19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

7、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责任限额和免赔额第十条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其中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包含在每人责任限额内。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5%。以上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一条每次事故每人免赔额(仅适用于基本险)为200元,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七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

8、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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