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方面-漏水损失3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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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一、公用雨水管堵塞引起雨水倒灌造成损害应否赔偿案案情1、丁某系富锦花园204房业主。2008年4月丁某外出办事。其间,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于5月10号电话通知其家往楼下房屋渗水,希望其尽快回家处理。2、此后物业公司又数次联系丁某,丁某仍未予理会。至2008年6月20日,丁某从外地返回家中,发现房屋因雨水倒灌受损严重。丁某当即找到邻居黄某与管理处一起查看现场,并私自将现场各方谈话内容录音。丁某认为公用雨水管堵塞是引起雨水倒灌造成其财产损失的根本原因,于是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各项

2、损失10万元。3、小区物业辩称(1)原告不能证明水浸是雨水导管引起的,原告在阳台上私自安装了自来水龙头,水浸有可能是自来水龙头漏水造成的,(2)事情发生后,被告工作人员从雨水管掏出大量装修垃圾,而此前只有原告进行过装修,雨水管堵塞很有可能是原告自己造成的,原告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一、问题1、丁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水浸的原因?(邻居黄某人证,谈话录音物证)2、物业公司的两项抗辩理由能否成立?3、丁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二:解析1、丁某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且证据相互印证,可以确定水浸原因

3、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造成水浸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丁某主张水浸是由于公用雨水管堵塞造成的,向法院提交了黄某的证人证言和现场的谈话录音。证人黄某是丁某的邻居,参加了水浸现场的查看,对水浸现场及各方当事人谈话内容的证言,具有一定的可信度。2、物业公司的两项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本案物业公司提出了

4、两项抗辩理由,但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该抗辩理由只有本人的陈述而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其主张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3、物业公司应对丁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丁某应当为其过错承担次要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用雨水管是小区公用设施,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导致雨水倒灌引起水浸,物业公司应负赔偿责任。丁

5、某在5月10日接到物业公司的电话后未引起足够重视,延迟至6月20日才回家查看,对水浸损失的扩大负有一定的责任,应对水浸扩大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三:提示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对于本案,物业公司主张丁某对阳台进行装修,并且事后从雨水管掏出大量的装修垃圾。如果物业公司对此事实采集证据或在疏通雨水管前要求丁某对水浸的原因进行鉴定,物业公司就有可能避免因无法举证而败诉。讨论:1、平时我们到业主家进行服务或者事故鉴定时,应该怎样下判断?能否随心所欲,张嘴就说。2、对于入户服务,是否应该拍

6、照或录像?大家在工作中谈谈各自的好办法。案例二、室内空调水管爆裂致邻居财产 损害赔偿案案情1、2006年4月28日,原告乐得公司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三人租赁某大厦6层01-06号单元。2006年6月23日凌晨3点左右,大厦615房水管破裂,致水大量流出蔓延至外部,通过楼道浸泡了原告的办公室。原告诉称,原告的装修工人于凌晨5时左右发现该事故后就立即找到被告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但被告迟至上午9时才回来处理该事故。被告未及时解决水管爆裂导致的积水问题,造成了原告重新装修及装修材料报

7、废的损失137000元,被告应该全部赔偿。2、被告辩称:(1)、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原告的财产损失是因615房的使用人琥珀公司装修不慎导致615房间内空调冷却水管爆裂漏水浸泡而造成。琥珀公司是侵权行为人,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被告不是侵权人,因此不应当成为本案的被告。(2)、被告收到原告装修工人的报告后立即派巡逻人员上楼组织抢险,并于6时30分清理完毕,被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一、问题被告的第一项抗辩理由是否成立?针对第二项抗辩理由,被告应当提供哪些

8、证据?二、解析1、被告的第一项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是否侵权的关键在于,被告接到原告的报告后,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及时关闭水闸,及时清理楼道内的积水是被告的管理义务。如果物业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即对原告损害的发生及损失扩大负有不作为的侵权责任。原告认为物业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提起侵权之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案原告提起侵权之诉具有选择权,即可以单独起诉615房的使用人琥珀公司,也可以同时将两者列为被告。所以,物业公司关于原告只能起诉琥珀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2、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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