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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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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范利华(021-52353756)现行损伤鉴定标准n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它脏器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轻伤n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的损伤。人体损伤鉴定原则n1.实事求是原则(重标第3条),具体伤情具体分析;n2.当时的原发伤;直接联系的并发症、后遗症;——直接因果关系;n3.损伤当时伤情和后果或者并发症,全面分析综合评定。鉴定原则n对影响人身健康的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应以损伤当时的伤情为主;n对
2、影响容貌和组织、器官功能的应以损伤后果或者结局为主;n对于伤情在临界状态的,就低不就高;n对于伤情一时不能确定的,先轻后重。多发(复合)性损伤鉴定的规定n1、轻微伤: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n2、轻伤: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n3、重伤: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比照n未作出规定的轻微伤可以直接比照相应条款(A1)作出鉴定。n其它物理、化学、生物性损伤,致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部分功
3、能障碍的,比照器关条款—轻伤52条。n符合《刑法》95条的损伤,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相应条款—重伤附则92条鉴定时机n凡是以单纯性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n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综合评定;n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伤病关系处理原则n各系统伤病关系:n颅脑:外伤后脑出出血、梗死、积液等;n腹部:外伤后病理性脾破裂、肠穿孔等;n口腔:牙周病与牙齿脱落等;n眼科:外伤后视
4、网膜脱离、晶体浑浊等;n耳鼻喉:外伤后听力障碍;n骨科:外伤后椎间盘突出;损伤与疾病因果类型n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外界各种致伤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健康组织、器官,致组织、器官解剖学结构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并出现功能障碍及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损伤与疾病因果类型n间接因果关系:是指外界各种致伤因素作用于人体患病组织、器官,在正常情况下不致于引起组织、器官解剖学结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及功能障碍,而在有器质性病变的基础上,使业已存在的器质性病变显示或者加重。n间接因果关系基本表现形式为(1)诱因:损伤促发潜在性病变显现;(2)辅因:损伤在疾病过程中起辅助
5、作用;(3)损伤后又介入了第三人的行为,或者介入行为人本身的行为,或者介入了自然因素、医源性因素等造成了进一步损害。损伤与疾病因果类型n“临界型”因果关:系是指外界各种致伤因素作用于人体患病组织、器官,引起组织、器官解剖学结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及功能障碍,损伤与疾病两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等,独自存在则不可能造成后果。n相等/共同作用:很难区分究竟系直接因果关系,还是间接因果关系的。损伤与疾病并存时损伤程度评定n须进行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判断。na.直接因果关系:根据被鉴定人目前后果,直接援引损伤鉴定标准,确定是否已达到重伤或轻伤范围。nb.共同因果关系(“临
6、界型”)因果关系:理论上只说明因果关系不评定伤情,但若委托机关要求,可以降等级评定。若后果已达到重伤程度的评定为轻伤;若后果已达到轻伤程度的评定为轻微伤。nC.间接因果关系:只说明因果关系,不评定损伤程度。损伤与疾病参与程度n直接因果关系完全作用—100%n主要作用—75%n“临界型”因果关系50%n间接因果关系诱因—25%n辅因—12.5%没有因果关系————0%损伤与疾病参与程度n没有作用(无,缺乏,)0%-4%;n轻微作用(略有一点,很低)5%-15%;n次要作用(一般,…)16%-44%;n相等作用(大致相同,…)45%-55%;n主要作用(很高,非
7、常,…)56%-95%;n完全作用(全部,…)96%-100%。假体、移植器官、人工组织器官损伤鉴定原则n人体组织器官的移植、人工组织器官的替代治疗,提高生存时间,改进生理功能或者运动功能,成为人体的一部分,医学延长生命的重要手段在受到损坏后,应当进行程度评定,但应对不同的情况应区别对待。人工假体损坏及移植器官损伤n1.人工假体损坏;n2.假体周围组织器官损伤;n3.移植器官损伤人工组织、假体n维持人体功能n外形、美容器官移植n医学上是指为恢复病人完全丧失功能的器官的功能,而相应地将他人健康的器官移植于病人的一种医疗技术。法律上则是指在必要的情况下,以恢复人
8、体器官的功能和人的生命为目的,依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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