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裁判文书应当何时生效-刘增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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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审裁判文书应当何时生效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刘增江引子:近日到聊城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立案手续,我方作为申请人提交了申请执行书及代理手续、该基层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等。立案庭的工作人员要求我方出具判决书和裁定书的生效证明,我方称聊城中院的二审裁定书维持了一审判决书,该裁定书已经公开宣告并当庭送达,现一审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该工作人员称我们不清楚你方何时领取的二审裁定书,也不知道相对方是否签收二审裁定书,故坚持要求我方出具判决生效证明。无奈之下,我方只好让一审独任审判员在判决书上注明已于某年某月

2、某日生效。后与同事们讲起此事并询问同事对二审裁判文书应当何时生效的看法,有人称送达后生效,有人称宣判后生效,也有人称作出之日起生效,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就二审裁判何时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实务中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作出生效说,认为二审裁判的效力是终局的,除非启动再审程序,否则无法进行补救,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种观点是送达生效说,认为二审裁判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又可细分为三种观点:一是最先送达生效说,二是最后送达生效说, 三是分别送达分别生效说;第三种观点是宣判生效说,认为二审裁判是终审裁判,其在宣判后

3、生效。我认为对此问题产生不同看法的原因一是法律本身规定的不明确;二是法院的做法不规范,经常以送达代替宣判。首先,三大诉讼法对二审裁判文书何时生效没有明确规定。无论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对一审裁判文书何时生效问题规定的比较明确,实践中一般不会产生异议,问题主要是出在二审裁判文书何时生效上。《民事诉讼法》对二审裁判文书何时生效只字未提,仅在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行政诉讼法》对此也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

4、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均没有对二审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其次是法院的做法不规范,经常以送达代替宣判。司法实践中,二审法院对刑事裁判的宣告和送达还比较规范,但在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经常是给当事人和代理人邮寄裁判文书,并附上送达回证,让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收后将送达回证寄回二审法院;也有的是在开完庭后直接让当事人和代理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待裁判作出后直接邮寄给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还有的是让原一

5、审法院代为送达。但是,上述法院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第二款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

6、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可见,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都要公开宣告。故二审法院为图省事和便利,不经宣判程序而将判决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发回原审法院代为送达的,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负有对终审裁判进行宣告的义务,应当对其作出的裁判进行公开宣告。笔者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公开宣告裁判是二审裁判文

7、书生效的法定条件,二审裁判文书自宣告之时具有法律效力。二审裁判文书的作出之日和送达之日与二审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没有必然的联系。那种将送达作为变相宣告裁判的方式,不但与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不符,而且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困扰,应当予以纠正。结合本案来看,聊城某基层法院要求我方申请人提交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生效证明的做法是错误的,这也正反映了法院内部对二审裁判文书应当何时生效的模糊认识。笔者建议,借此修改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际,立法机关应当对二审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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