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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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财产问题的解读——梁冰目录一、何为婚姻法解释三二、有关婚前财产的分割问题三、有关婚后财产的分割问题四、其他重点问题一、为何称其为“婚姻法解释三”?我国现行《婚姻法》是于1980年制定,2001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和2003年分别出台了关于《婚姻法》的第一部、第二部解释。今天所讲的婚姻法解释三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它是2011年7月4日颁布,8月13日起正式施行的,其一出台就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一、亲子关系1、法律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

2、2条第3款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的,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予以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2、法律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的,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予以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二、婚前财产的分割问题1、婚前个人购房,婚后按揭还款:离婚时房屋产权归属及房屋增值部分问题。2006年,小王拿出自己积蓄,加上

3、父母支援,靠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子。2007年,小王与小李结婚后一起承担月供,2008年小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如今双方起诉离婚,小李主张房子为婚后取得,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王主张房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其本身和增值部分都与小李无关。问题:婚前按揭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归谁所有?1、房产归登记一方所有;2、尚未归还的债务为登记一方得个人债务;3、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婚后还贷部分对应增值部分,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5、婚前按揭,婚后增加了另一方名字,产权归属为双方共同所有;解释三的规定第十条:夫妻

4、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对解释三第十条的概括买房时间:婚前买房方式: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买房者个人还贷人:夫妻双方离婚时解决方式:(1)双方协商处理(2)不动产产权归产权登记方

5、,产权获得者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2、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赵结婚前购买了500克黄金,小赵与小刘结婚数年后,这些黄金的价格已经涨了2倍多。黄金这些年的增值,小刘有份吗?法律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解读《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中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

6、,对于婚前财产本身产生的增值(如黄金、房屋涨价)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处理往往存在争议。《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是对“孳息属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则的诠释,同时也避免了实际中财产收益是否属于“投资收益”的纷争。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问,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小赵婚前买的黄金,在婚后价值增高,但增值仍属于小赵个人财产。三、婚后财产如何分割1、婚后父母赠房,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属该子女个人财产。小周结婚5年

7、后,父母给他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上写的是小周的名字。那么,他的妻子小吕对这套房子有份吗?解释三的规定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图解两种不同的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方式一方父母出钱,并登记到其子女名下双方父母出钱,登记一方名义房子归登记方所有房子按份所有相关解

8、读根据之前《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其子女的财产,除明确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房价飞涨的情况下,父母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为子女购房,又碍于面子,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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