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健协会标准达标申报程序

中国保健协会标准达标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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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保健协会标准达标申报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保健品及原材料标准达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中国保健协会的章程,制定本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称保健品及原材料的范围包括保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器械、功能化妆品及其原材料、辅料、包装材料等产品。第三条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直接向中国保健协会申请保健品及原材料标准贯彻工作。第四条中国保健协会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承担保健品及原材料标准达标工作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审批结论反馈和档案管理等中国保健协会交办的工作。第五条行业标准化工作

2、委员会设立专门的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承担相应的保健品及原材料标准达标工作的技术审评工作。第六条承担保健品及原材料标准达标的单位应当建立资料交接、档案管理、工作纪律等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条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布对外接待时间、标准贯彻申报要求、标准达标申报程序、工作时限和收费标准,并提供有关申报工作的咨询服务。第八条保健品及原材料标准达标项目的申报工作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的规定。第二章标准达标项目申请与受理第九条企业在申请

3、保健品及原材料标准达标项目时,需要填写《中国保健协会标准达标申请表》及提供相关的资料,交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在收到保健品及原材料标准达标项目的申报材料时,向申报单位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报单位可以当场更正,但申报单位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二)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

4、关要求的,审评机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要求的,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应当受理其项目申请,出具“保健品及其原材料标准达标项目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组织技术审评的期限。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出具的“保健品及其原材料标准达标项目申请受理通知书”、“保健品及其原材料标准达标项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保健品及其原材料标准达标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均应当注明日期和加盖专用印章。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报单位,一份归入档案备查第一条在对申请资料是否规范、申请材料是否

5、齐全等进行核对后,进行形式审查和专家初步技术评审,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未通过形式审查的,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二)通过形式审查后,进行专家初步技术评审,未通过专家初步技术评审的,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三)通过专家初步技术评审的,上报协会备案。申报单位在标准达标目受理和实施过程中可以书面要求撤回申请。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根据申请终止该申请单位的该项工作,但申请单位须承担已经发生和因该项申请工作必将发生的费用。第三章标准达标项目的实施第一条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在向中国保健协会上报备案后,应向申请单位下达《实施方案讨论会通知书

6、》,并召集各相关申请单位和有关各方,讨论和确定标准达标方案。第二条标准达标方案确定后,中国保健协会行标委与各申报单位签订达标任务书和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力、义务。第三条为确保标准达标工作的顺利实施,在标准达标工作启动前,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需对各个申报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标准贯彻方法培训。第四条由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牵头,各相关申报单位参与,按标准贯彻方案开展标准达标工作。第五条标准达标方案实施后,由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该项标准贯彻内容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审评结果分别做出处理:(一)未通过评审的,提出标准达

7、标尚待完善和补正之处,由标准贯彻的参与单位继续修订和完善该标准达标工作,修订后再次提请评审;(二)通过评审的,由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上报中国保健协会批准。第六条中国保健协会对上报的标准达标单位审核后批准、公告。第七条公告发布后,已获得达标批准的企业与中国保健协会签订“标识”使用协议,颁发“达标”证书并发公告,签约企业须合法使用标识;未签约企业不得使用专用标识。第四章“标识”的管理与使用第十八条标识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核准产量的产品;获得标识使用权的企业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将标志转让或许可给第三者使用。第十九条使用标识企业必须符合

8、甲方的要求;用于产品包装,必须同时附有许可编号及“经中国保健协会许可使用标志”字样。在未得到中国保健协会的书面认可前,不在许可商标规定的版面上添加任何别的标记。第二十条获得批准使用标识的企业必须向中国保健协会缴纳审查许可费、公告费、年度使用费等相关费用。第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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