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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水资源国家所有的必要性裴丽萍内容提要水资源权属在宪法、民法通则和水法中都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但在民法典起草的过程中,对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又产生了不同的看法。本文首先以水资源权属的演变为据,证明在20世纪中叶以前,虽然水资源一直是为私法调整的财产但却不是独立的私有权客体这一事实。通过分析,作者认为,水资源私有与水资源的整体性、生存价值以及产权多重结构要求相对立,而水资源国有既符合水资源作为民法公有物的特殊性质,又适应了国家作为特殊民事主体的要求,还是实现水资源市场配置的必要前提条件。现代各国立法和判例都规定水资源国家所有的事实,提醒我们将国家所有权与社会主义公有
2、制在任何时候都捆绑在一起的立法模式和思维习惯应该转换。关键词水资源水资源特性所有权公有物国家所有权一、问题的提出依照宪法第9条、水法第3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民法通则第81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及集体所有。因此,水资源国家所有在现有法律规定中应该是一个疑义不大的问题。然而,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几部有代表性的草案在水资源所有权问题上却又出现了一些比较大的分歧:由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物权编中对水资源权属没有涉及;王利明教授提出的物权法建议稿中规定国家、集体经济组织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对自然资源享有所有权。全国人大常委
3、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典草案第46条的规定与现行宪法、水法的规定保持一致:矿产资源、水资源以及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不仅如此,民法学界所提出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如:是否应该承认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是否应该在物权法篇中予以专门规定等等,也都涉及到水资源国家所有是否成立以及水资源所有和利用制度是否应该在民法典中规定这些问题。本人认为,这些问题不可小觑,它直接关系到民法典应否规定包括水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的权属,民法典如何与行政法、自然资源法对接,以及民法典如何能够如大家所愿成为21世纪领先法典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方案,所以实有认真讨论的必要。因此,
4、本人拟以水资源国家所有的必要性为切入点,结合民法典起草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国家所有权的一些相关问题,发表自己的一点意见,以供商榷。二、水资源的构成与水资源权属的演变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水资源,是指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人类可以控制、利用的天然水资源,包括大气降水形成的地表径流、流入江河、湖泊、沼泽和水库中的水,以及渗入地下的地下水。从这一定义中,可以概括出水资源的如下构成要素:梁慧星主持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第59条,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5、年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二编物权法,载法律思想网:http://www.law-thinker.com。105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第一,能够满足人类的需求。按照心理学理论,人类的需要或欲望是多方面的,包括基本的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尊重感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后四种需要可通称为心理需要,与第一种需要即生理需要形成对应。从人类的生理需要来看,成人体内含水量占体重的70%-80%,每人每天需要饮用2-3升水,几天不喝水,就会因脱水而死亡。因此可以想见,地球上水资源枯竭之时必定就是人类灭亡之日。而人类心理需要
6、的满足也与水息息相关,水资源这种既能满足人类的生理需求也能满足人类的心理需求的特性,是任何其它物质所不可替代的。从西方经济学观点来看,能够满足人类需求的物品才有效用,而效用是价值的源泉。一种物品如果不能满足人类的需要,就意味着对人类没有价值,而只要有效用的物品就可以产生价值。因此,大自然赋予的一切物品,只要它为人类所需要并且与人的需求相比它是稀缺的,那么它就有价值,就可以通过市场优化配置。所以,包括水资源在内的所有自然资源,虽然并非是通过劳动创造出来的物品,但同样是有价值的并且可以利用市场配置。第二,能够为人类控制和利用。众所周知,水对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具有生死攸关的
7、重要意义。人类的历史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认识水和利用水的历史。但是,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并非地球上存在的一切形态的水都可以为人类所控制和利用,因而它们对人类就不存在效用,即不能用于满足人类的需要。故此,占总水量95%以上的海洋里的海水;千年不融化的地球两极的冰山、冰川、积雪,以及埋藏于深层地下需要千百年才能得到补充和恢复的深层地下水,都不能算作水资源,因为它们都不能很方便的为人类直接利用。这就是为什么在目前水资源通常仅指淡水资源,不包括海水和深层地下水的原因。但是,随着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人类开发自然资源的能力也会不断增强,包括水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