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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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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导论第一章行政法的概述案例一:赵某、杨某无计划生育案1995年8月5日,赵、杨二人自愿登记结婚,经四川省巴县双新乡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但生育指标未被批准。杨于96年9月10日生育一男孩。赵、杨所在的单位四川省针织厂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停发一年奖金,并在3年内取消晋升工厂领导资格的决定。双新乡人民政府认定赵杨二人未取得生育指标和领取准生证情况下,便生育孩子,违反了《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作出征收赵杨夫妻超生费2048元,收取计划外怀孕费360元的处理决定。问:本案中,针织厂和乡政府对二人
2、的处罚行为有何不同?分析:针织厂的处理决定属于企业单位进行自我管理的一般行政,也可称为“私行政”。而乡政府的处罚行为则属于公共行政。案例二: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诉讼案原告田永系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94级学生。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因携带有公式的纸条被监考老师停止考试。同年3月,学校根据校发(94)“068号通知”,以考试作弊为由对田永作出退学处理。但是,北科大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其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以正常的学
3、生身份参加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并完成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毕业时,学校以此前已对田永作过退学处理,其已丧失学籍为由,拒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等。田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学校发放毕业证、学位证等。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判令学校在指定时间内予以颁发。[问题及相关知识点]学校对田永的处分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本案是否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分析:高校本身属于事业单位,但在本案中高校的行政活动属于一种公共行政,即非国家机关的公共行政。在行政法
4、上可称为间接行政,即非政府组织往往经授权或委托执行一定的行政任务的行政活动。本案中,高校根据《学位条例》第8条的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证制度。高校颁发“两证”的行为是一种间接行政。也就说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公权力的行使。本案中的学校对田永的处分属于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属于公行政。因此,本案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案例三:李某不服街道办事处查封、处罚案2000年4月17日,某区人民政府洪山街道办
5、事处将其闲置的邻街房屋一间租给李江开办服装店,租一年为9600元。一年后街道办事处以邻街房屋已增值为由,要求李江增缴租金300元。李江不同意,双方因租金问题发生纠纷。2000年7月12日街道办事处主任指示所属该办事处的城市监察分队四名队员,佩带执法标志将李的服装店查封,同时对李江处罚款300元。李江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法院依据相关的法律规范,判决撤销了街道办事处的查封和处罚行为。问:本案中产生了哪几种法律关系?其中哪些是行政法律关系?答案:本案中产生了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和四种行政法律关系
6、。其中街道办事处与公民李江之间因交纳房屋租金所产生的争议,属出租人鱼组借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街道办事处与李江之间形成的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关系则是两种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而李江对街道办事处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区人民法院对街道办事处行政行为的审理判决则已形成了两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案例四:凤凰公司诉某市规划局案简要案情:某市规划局为凤凰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其将临长江大街的2层楼房翻建为4层楼房。其后,凤凰公司又申请增建4层,但未获批准。一年后,凤凰公司建成8层楼房一栋,命名
7、为凤凰大厦。不久,规划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凤凰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成凤凰大厦,属违法建设;大厦所在长江大街是历史名街,某市城市总体规划对长江大街景观之保护规定要求,沿街建设要“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凤凰大厦5至8层遮挡了长江大街的典型景观天主堂尖顶,严重影响长江大街景观。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限凤凰公司60日内拆除大厦5-8层。凤凰公司请求规划局减少拆除面积,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法院经现场勘察确认:凤凰大厦5-8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天主堂尖顶。具体案情详见
8、:中国法院网,http://www.rmfyb.com/public/detail.asp?id=22851。[问题及相关知识点]本案中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法院应当作何判决?本案涉及到的知识点有:比例原则的具体内容、比例原则与依法行政之间的关系等。[观点及评析]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凤凰公司没有经过规划局的批准就擅自增建四层房屋,属违法行为,规划局可以要求凤凰公司拆除违法建筑;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只要能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就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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