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计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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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侯马市用水计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水计量监督管理,保证计量数据真实准确,促进节约用水,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用水计量活动、提供用水计量服务、实施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用水计量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用水计量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先进的用水计量检测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计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发

2、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机关事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水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用水计量监督管理、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  第六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配备用水计量器具,建立用水计量器具台帐。-6-第七条 用水单位应当对使用的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检定(校准),保证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列入国家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用水计量器具,应当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用水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可以自行定期检定(校准)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

3、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校准)。第八条 用水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应当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没有制定相关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制定本区域的计量检定规程,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禁止使用下列用水计量器具:  (一)未经检定(校准)或者超过检定(校准)有效期的;  (二)性能被擅自改变或者防作弊装置遭到破坏的;  (三)检定标记、封缄被伪造或者破坏的;  (四)性能、准确度不符合计量标准要求的。第十条 由于工况条件恶劣或者计量器具制造水平的限制,无法配备计量器具的,用水单位应当制定与用水量相适应的限

4、额和评定方法,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第十一条 重点用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安装经检定(校准)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并在安装前将计量器具的配备与安装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6-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应当明确计量管理机构和职责,建立健全用水计量管理制度,维护计量器具正常运行。用水单位的计量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不得虚报、瞒报计量数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原始计量数据资料及其他证据。第十三条 用于交易结算、考核评价、统计分析的用水计量数据,应当以符合标准的计量器具检测(化验)的实测结果为基

5、础,并按照国家、行业或者省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第十四条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计量工作。计量人员应当具备计量专业知识和相应能力,接受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第十五条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用水计量管理体系,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用水计量联合审查。第十六条 用水单位应当将用水计量数据主动接入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线监测平台,实现用水计量数据在线采集,为用水水量分配及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供水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用水计量数据采集与传输标准,定期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线监测平台传输计量数据。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用水-6-计量数据已经接入在线监测平台的

6、单位,应当在计量器具改造、维护费用等方面给予补助。第十八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用水计量数据的计量服务单位,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计量服务单位从事用水计量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计量专业知识,定期接受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第十九条 计量服务单位提供的用水计量数据,应当能够追溯至准确可靠的计量测试记录。不得伪造、篡改用水计量数据。第二十条 用水单位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计量行(站)对大宗用水的贸易交接、水量消耗、污水排放状况实行第三方公正计量。第二十一条 用水单位采购、使用、维修节水用水设备,需要检测相关计量器具的,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或校准。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7、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节约用水补助、奖励等工作使用用水计量数据时,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测或者确认的数据。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水单位的下列用水计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一)用水计量管理情况;(二)用水计量器具配备情况;(三)在用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率、完好率、合格率;(四)用水量的采集、传输、汇总情况;-6-(五)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可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进行);(六)节水设备的节水标识;(七)负责用水计量工作的人员情况。第二十四条 用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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