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试题

ID:37772432

大小:34.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5-30

法律文书试题_第1页
法律文书试题_第2页
法律文书试题_第3页
法律文书试题_第4页
法律文书试题_第5页
资源描述:

《法律文书试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要求,拟写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的理由部分。2000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人赵X力经过镇政府门口时,看见女青年韩X英在街上走过,心生歹意,即尾随其后直至韩家门外。当晚10时许,被告人赵X力携带尖刀,窜至韩X英家,翻墙入院,打碎玻璃,闯入室内,用尖刀对韩X英进行威胁,令其不准开灯和叫喊,对韩X英实施了强奸。第二天晚10时许,被告人赵X力再次窜到韩X英家时,被韩X英的丈夫胡X仁及邻居张XX、李XX当场抓获并扭送当地Xx派出所。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韩X英的丈夫胡X仁及邻居张XX、李XX当场抓获被告人并扭送XX派出所时的陈述

2、笔录和被害人韩X英的陈述笔录;2、现场勘查笔录;3、收缴被告人赵X力的作案凶器尖刀一把;4、被告人的供述,所供述的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等,与上述证据所证实的情节一致。被告人赵X力在羁押期间能揭发他人的盗窃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xX省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X力涉嫌强奸罪,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辩解和辩护人辩护均认为被告人为初犯,并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XX省XX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能够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和辩护人关于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

3、以采纳,而关于“初犯”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XX县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照法律,以被告人赵X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同条第三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

4、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答案:理由部分应写明以下几点内容:(一)由“本院认为,……”引出理由全文;(二)确定罪名;应当针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以刑法分则有关条款规定的罪状特征,对被告人的行为做出法律上的评断。(三)确认量刑的情节。应写明被告人赵x力在羁押期间揭发他人的盗窃犯罪事实,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表示肯定。应写为:“xx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赵x力应依法惩处”。(五)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表明

5、是否予以采纳:应写为:“被告人和辩护人关于‘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初把’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六)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应写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2.被告人王五,男,1990年4月11日生,汉族,广东省中山市人,本市××中学高一年级学生,住本市新民小区。2006年8月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2006年5月29日下午,本市××中学放学后,同在高一

6、年级不同班的王五和李四,在楼梯口发生争执,随后两人边走边吵,并相互推起来,王五用力把李四摔倒,李四摔倒后头碰到楼梯,抱头没起,王五心里发起虚来,说了句叫你再能,就走开了。李四的头虽然没摔破,但积了一肚子火,没给老师讲,也没给家长说。2006年6月3日,李四和已初中毕业的表哥张三,一起从新华书店回家的路上,见到了王五,便说起了三天前的事,张三决定要给自己的表弟李四出这口气,教训教训王五,这时李四也没有出口制止,跟上前一起拦住了和郑妍一起逛街的王五,说话间张三不断推王五,并用拳头打了王五胸部两拳,王五没有还手,张三又让李四扇王五,李四没打,接着张三又扇王五

7、一巴掌,待张三再扇时,王五和张三拼打起来,郑妍看到同学被打,跑到附近的电话亭打了110。回来时王五后被张三踢倒在地,并用脚踢王五的脸,这时王五爬起来,从身上掏出一个弹簧刀,猛地刺向张三的腰部,张三倒下,由路人和李四一起把张三送到医院救治,医生诊断张三被刺中腰部,最终抢救无效。答案: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用)广东中山市初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06)广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广东中山市初级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五,男,1990年4月11日生,汉族,广东中山市新民小区人,现高中一年级学生;2006年8月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

8、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汪洪生律师,男,广州中山市国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正文描述:

《法律文书试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要求,拟写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的理由部分。2000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人赵X力经过镇政府门口时,看见女青年韩X英在街上走过,心生歹意,即尾随其后直至韩家门外。当晚10时许,被告人赵X力携带尖刀,窜至韩X英家,翻墙入院,打碎玻璃,闯入室内,用尖刀对韩X英进行威胁,令其不准开灯和叫喊,对韩X英实施了强奸。第二天晚10时许,被告人赵X力再次窜到韩X英家时,被韩X英的丈夫胡X仁及邻居张XX、李XX当场抓获并扭送当地Xx派出所。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韩X英的丈夫胡X仁及邻居张XX、李XX当场抓获被告人并扭送XX派出所时的陈述

2、笔录和被害人韩X英的陈述笔录;2、现场勘查笔录;3、收缴被告人赵X力的作案凶器尖刀一把;4、被告人的供述,所供述的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等,与上述证据所证实的情节一致。被告人赵X力在羁押期间能揭发他人的盗窃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xX省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X力涉嫌强奸罪,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辩解和辩护人辩护均认为被告人为初犯,并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XX省XX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能够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和辩护人关于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

3、以采纳,而关于“初犯”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XX县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照法律,以被告人赵X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同条第三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

4、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答案:理由部分应写明以下几点内容:(一)由“本院认为,……”引出理由全文;(二)确定罪名;应当针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以刑法分则有关条款规定的罪状特征,对被告人的行为做出法律上的评断。(三)确认量刑的情节。应写明被告人赵x力在羁押期间揭发他人的盗窃犯罪事实,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表示肯定。应写为:“xx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赵x力应依法惩处”。(五)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表明

5、是否予以采纳:应写为:“被告人和辩护人关于‘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初把’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六)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应写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2.被告人王五,男,1990年4月11日生,汉族,广东省中山市人,本市××中学高一年级学生,住本市新民小区。2006年8月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2006年5月29日下午,本市××中学放学后,同在高一

6、年级不同班的王五和李四,在楼梯口发生争执,随后两人边走边吵,并相互推起来,王五用力把李四摔倒,李四摔倒后头碰到楼梯,抱头没起,王五心里发起虚来,说了句叫你再能,就走开了。李四的头虽然没摔破,但积了一肚子火,没给老师讲,也没给家长说。2006年6月3日,李四和已初中毕业的表哥张三,一起从新华书店回家的路上,见到了王五,便说起了三天前的事,张三决定要给自己的表弟李四出这口气,教训教训王五,这时李四也没有出口制止,跟上前一起拦住了和郑妍一起逛街的王五,说话间张三不断推王五,并用拳头打了王五胸部两拳,王五没有还手,张三又让李四扇王五,李四没打,接着张三又扇王五

7、一巴掌,待张三再扇时,王五和张三拼打起来,郑妍看到同学被打,跑到附近的电话亭打了110。回来时王五后被张三踢倒在地,并用脚踢王五的脸,这时王五爬起来,从身上掏出一个弹簧刀,猛地刺向张三的腰部,张三倒下,由路人和李四一起把张三送到医院救治,医生诊断张三被刺中腰部,最终抢救无效。答案: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用)广东中山市初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06)广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广东中山市初级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五,男,1990年4月11日生,汉族,广东中山市新民小区人,现高中一年级学生;2006年8月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

8、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汪洪生律师,男,广州中山市国信

显示全部收起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