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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3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监督管理规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工作,加强型式试验的监督与管理,提高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压力管道元件的型式试验是对压力管道元件是否满足安全要求而进行的全面技术审查、检验测试,验证制造单位具有生产符合安全性能的产品的能力。其试验内容是对压力管道元件的设计和工艺进行验证,对其制造质量的安全性能进行检验与试验,必要时可进行破坏性试验。第三条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应当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核准的范
2、围内进行压力管道元件的型式试验工作。第四条附件1至附件5中的典型压力管道元件,必须进行型式试验。除附件1至附件5规定的压力管道元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元件也必须进行型式试验。(一)压力管道元件的结构复杂,需要进行设计验证的产品;(二)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工艺对其性能有较大影响,需要对其制造工艺进行验证的产品;(三)压力管道元件的主要性能指标不能通过出厂检验确定是否满足要求,必须采用型式试验进行验证的产品;(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要求必须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第五条压力管道元件的型式试验根据其过程作用、制造工艺、设计
3、方法、结构形式和失效形式划分为不同的试验单元。当必须进行型式试验的压力管道元件与附件1至5的典型产品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过程作用、设计方法、制造工艺、结构形式和失效形式,可将其划分在相应的试验单元内时,如果该试验单元内的产品已经型式试验合格并且在覆盖范围内时,可以免做本规则所规定的型式试验。第六条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包括随机抽取试验样品(试件)、对试验样品(试件)进行设计审查和样品(试件)的检验与试验。压力管道元件的安全性能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进口压力管道元件的安全性能不得低于我国压力管道元件的安全性能基本要求。
4、第二章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程序和过程第一节申请与接受试验第七条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程序和过程包括:申请与接受试验、设计审查、抽样、检验与试验、试验样品的管理、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理以及出具型式试验报告等。第八条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或者进口代理商应当约请有资格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制造单位名称和地址,(若为进口代理商约请,还需提供进口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二)申请型式试验产品的名称、产品技术参数和规格范围;(三)申请型式试验产品的图纸、设计文件和制造工艺文件
5、;(四)型式试验所必须的其他资料。第九条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在接受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或者进口代理商的型式试验约请后,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要求编制型式试验方案,并且与其协商具体的试验时间。第二节设计审查第十条设计审查包括设计文件和制造工艺文件的审查,对于标准系列的压力管道用管材、管件、密封元件以及通用阀门等可以不进行设计审查。第十一条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有: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等设计文件是否齐全,设计采用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设计数据及其来源是否得当,影响产品特性的结构设计是否符合标准和技术法规的要求等。必要时,型式
6、试验机构应当进行验证性计算,以确定抽样产品的设计是否存在影响安全性能的缺陷。第十二条制造工艺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制造工艺能否满足产品的生产要求,以确定制造单位是否有稳定可靠的产品制造工艺。如果制造工艺文件已经由鉴定评审机构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鉴定评审过程中审查完成,型式试验机构可以不再进行制造工艺文件的审查。第十三条设计审查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与制造单位沟通,当设计文件、制造工艺文件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向制造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且确认制造单位的整改情况。第十四条本规则附件1至附件5规定的压力管道元件型式
7、试验的设计审查项目是设计审查的基本要求,型式试验机构应当针对具体的产品结构制定详细的设计审查项目。第三节抽样第十五条型式试验样品(试件)由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鉴定评审过程中在制造单位成品库或者生产线末端经出厂检验合格等待入库的产品中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抽取。型式试验样品(试件)也可由型式试验机构进行抽样。型式试验机构或者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合理抽样,保证型式试验覆盖制造单位申请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第十六条抽样人员应当不少于两名。抽样人员应当与承担检验与试验的人员分离,但按照规定应当在抽样现场检验的例外。第
8、十七条抽样时,制造单位应当提供型式试验样品(试件)的设计文件、制造工艺文件、检验资料等。抽样人员应当核实型式试验样品(试件)的检验资料,以确认检验资料与所抽样品(试件)的一致性。第十八条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见附件6),抽样单经抽样人员与制造单位双方确认后盖章。抽取的样品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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