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水发[200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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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川水发〔2007〕35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厅目标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对省级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川府发〔2007〕29号),厅目标管理领导小组修订了《四川省水利厅目标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十二月七日-15-四川省水利厅目标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水利系统目标管理工作,确保省委、省政府和省水利厅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实现四川水利跨越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对省级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2、。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第三条目标管理工作的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目标的制订、实施和监控要做到依法行政、程序正当、权责一致。(二)实事求是原则。目标的制订、实施与调控幅度要与省委、省政府及省水利厅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三)突出重点原则。突出省政府下达的约束性目标及省水利厅的重要工作部署。(四)分级负责原则。各目标责任单位对省水利厅下达的目标负责。各目标责任人对所承担的目标负责,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由各目标责任人负责协调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上报,由上一级目标责任人裁决。(五)客观公

3、正原则。目标的制订、分解、监控、考评、奖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15-第二章目标管理体系第四条目标管理责任体系。(一)省水利厅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为全省水利系统目标管理总责任人。副厅长对厅长负责,按职责分工组织所分管联系单位、部门目标的实施。(二)厅办公室主任对厅长、副厅长负责,协助厅长、副厅长督促、协调相关部门目标的实施。(三)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单位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目标责任人负责。第五条目标管理组织体系。(一)分管厅办公室的副厅长负责全省水利系统目标管理工作的组织,厅办

4、公室主任协助分管副厅长具体负责年度目标的制订、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工作的组织协调。(二)厅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厅长任组长,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省水利厅总目标的分解、各目标责任单位目标制订的审核、实施的监控、年终考评和奖惩等工作。(三)省水利厅目标办为厅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全省水利系统目标管理日常工作,具体组织目标的实施。-15-(四)目标管理组长单位由省水利厅指定。组长单位负责协调组内目标管理工作,组内各单位目标方案的初步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核等工作,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五)

5、纳入省水利厅目标管理的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目标管理工作体系,落实管理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目标制订与实施第六条目标制订的依据。(一)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省委、省政府当年工作要点、《政府工作报告》、省水利厅工作安排部署、全省水利工作总目标。(二)省委、省政府及省水利厅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三)各目标责任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和职能分工,由本单位完成的主要业务工作。第七条目标基本构成。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

6、各单位的年度目标由政务目标和保证目标构成,政务目标基本分为85分,保证目标基本分为15分。各市州水利(水务)局的年度目标由政务目标和共同目标构成,政务目标基本分为90分,共同目标基本分为10分。各目标责任单位按职能设置的主要业务目标原则上不超过6项,共同目标由厅目标办制订,保证目标由厅目标办和厅直属机关党委共同制订。第八条目标制订。-15-(一)每年1月20日前,各目标责任单位按本细则第六条的要求,制订当年工作目标初步方案报省水利厅,同时抄送组长单位。涉及其他部门工作职能的,应与相关部门协商,明确主、协办单位责任。(二)厅目标办根据厅工

7、作总体安排和各目标责任单位上报的当年工作目标方案,制订出各目标责任单位当年工作目标明细表,提交厅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每年2月30日前下达。第九条目标分解。各目标责任制单位按照省水利厅下达的目标,逐项量化分解,落实目标责任制、工作措施及工作时限要求并于厅目标下达后1个月内将分解落实情况报厅目标办备案。第十条目标监控。各目标责任单位要随时掌握目标执行的进度、分析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厅目标办适时对主要工作目标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重点目标,厅目标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跟踪督导,并及时向厅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情况。-1

8、5-第十一条目标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原则上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的,须在当年9月20日前,专题请示报省水利厅批准后,由厅目标办统一下达调整。(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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