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石油大学关于考试违纪、考试作弊

东北石油大学关于考试违纪、考试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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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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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石油大学关于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及其性质的认定细则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为提高教学质量,必须加强考核管理,严格考试要求,严肃考场纪律;同时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东北石油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一条关于考试违纪的认定(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手机、MP3、商务通等电子设备,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

2、、笔记本、纸条或其他载体)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3、擅自分拆考卷,有作弊企图者或多要、多答试卷者;4、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5、未经监考人员允许,私自传、接物品或擅自借用他人的考试用品或开卷考试中擅自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本、文具等物品者;6、课程考核合格后,擅自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者;7、在考场内,喧哗、吸烟、干扰考试正常进行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8、不服从监考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者;9、考试期间,在考场外无故逗留,经考务人员劝说无效者;10、在考试过程中,手机、M

3、P3、商务通等电子设备处于开机状态且未放在指定位置者;11、用某种示意、动作相互传递有关考试信息及有类似迹象者;1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及造成他人偷看试卷机会者;13、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14、考试结束后,离开考场未交考卷或未经允许将试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15、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16、在试卷或答题纸上书写与考试无关的内容者;17、在考场内、外为他人提供作弊机会,或协助他人作弊但未构成作弊结果者;18、辱骂、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并经考试主管部门认

4、定者;1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二)考试违纪性质的认定1、凡符合上述第1-3条规定者,认定为情节较轻;2、凡符合上述第4-10、19条规定者,认定为情节较重;3、凡符合上述第11-18条规定者,认定为情节严重;4、凡累计违纪两次(含两次)以上者,认定为情节严重。第二条关于考试作弊的认定(一)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考试开始之后,夹带、翻阅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或其他载体(包括电子设备)中的信息者(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查阅的书

5、籍、资料除外);2、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手机、MP3、商务通等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4、在考场内以借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物品的方式或以其他形式传递、接受有关考试内容者;5、在考试过程中,以发送短信、传接纸条或其他信息载体等方式由考场内向考场外或由考场外向考场内传递信息者;6、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MP3、商务通等电子设备者;7、在试卷或答题纸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8、在考试过程中,传递或接受试卷、答卷、草稿纸、纸条者;9、进入考场后,在书桌、椅子、各类证件、身体

6、各个部位等处画写、藏匿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者;10、在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或与他人交谈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者; 11、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确认属作弊行为者;1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1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各种通讯设备作弊者;14、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1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16、组织三人(含三人)以上共同作弊者;17、伪造或协助他人伪造假考试证件或携带假考试证件参加考试者;18、在考试前或考试过程中,未经允许将试卷带出考场者、在考场外

7、见到考试试卷并参与答卷者;19、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严重辱骂、威胁、殴打监考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并经考试主管部门认定者;20、其他作弊行为。(二)考试作弊性质的认定1、凡符合上述第1-12、20条规定者,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为作弊行为严重;2、凡符合上述第13-19条规定者,认定为作弊行为严重;3、凡累计作弊两次(含两次)以上者,认定为作弊行为严重。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教务处。第四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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