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主要检察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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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界主要检察制度简介•检察制度就是关于国家法律监督的制度,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制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具体而言,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诞生之前,人类历史上,产生过三种类型的检察制度,西方的、苏联的、中国古代的。其他检察制度无非是这三者的演变或混合体。上述三者直接或间接地构成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渊源。•检察制度,这个概念是外来的。尽管就其法律监督的性质而言,中国古代早就产生过。但作为现代政治法律制度的构成因素,就其

2、在宪政条件下作为与审判职能相对应而存在、以追诉犯罪为基本职能的结构而言,现代检察制度是西方的产物。•西方检察制度发端于中世纪的法国。•通常认为检察制度的产生是对犯罪案件实行国家公诉的直接产物。•在世界历史上,对犯罪的起诉经历了三个阶段:法国也是这样:(1)私人起诉阶段——国家产生初期,血亲复仇的遗俗浓厚,盛行私力救济。23中世纪初期,法国处于封建割据状态,各领地法庭盛行日耳曼地方习惯法,诉讼制度受自治观念支配,采取不告不理的私诉形式。随着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和国王权力日益强大,私诉方式渐露弊端:加害

3、方势力强大,被害方担心抗争不过反蒙受其害,故而抛弃诉权;被害方接受加害方贿赂而私下了结等等。(2)公共起诉阶段——即凡具有行为能力的人都可起诉,不论案件是否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弊端是侵害公益(当时主要表现在侵害王室利益的案件无人过问)。社会发展使人们认识到犯罪不仅是对私人利益的侵害,更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所以加强了国家惩罚。(3)国家起诉阶段——中世纪后,为纠正公共起诉制度容易造成滥告或无人起诉的弊端,实行国家起诉。•这正是现代检察制度的雏形•一)西方国家检察制度的发展•1、大陆法系国家•公诉制度发

4、端于中世纪(12世纪)的法国。当时,法国处于封建割据状态,各封建领主、教会领地和城市都设有自己的法庭。国王法院只能管辖王室领地内的案件。诉讼采取私诉方式。•为了弥补诉讼的缺陷,加强中央集权,原先仅代表国王私人处理与领主发生涉及财政、税务和领土方面纠纷的“国王的律师和代理人”,逐渐具有了以政府公诉的身份。听取私人告密,进行侦查,提起诉讼,在法庭上支持控诉,以及抗议法庭判决并代表国王监督地方行政当局等职能。并成为专职的国家官员。•23至十七世纪路易十四时,将其定名为检察官,现代意义上的公诉制度由此产生

5、。•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全面规定了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此后的180多年间,法国检察制度的基本格局没有大的变化。•检察院是由“站着的法官”【法语中检察院与地板是同一个字】组成,这是与法院中坐着的法官相对而言。法国检察组织附设于各级法院内。•法国检察体制最大的特点是审检合署。•检察机关附设于各级法院组织之内。按照法院的级别,依次为最高法院检察院,上诉法院检察院、大审法院检察院、违警罪法庭检察院等。•就检察机关的性质而言,它是一个与法院平行的行政性等级组织,由行使行政权的公务人员

6、所组成。虽然检察院相互间存在着上下隶属关系。但并不排除检察官行动的自由。•检察官的职责是保卫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他们由司法部长提名,总统任命。与法官(终身制)不同,而检察官职务可予以罢免或解除。•法国检察机关的权限包括:•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权,审判监督权,及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性公共利益民事案件的起诉权。•此外,在司法之外,检察官的职权也享有很多。如监督与检查的权力;指导与决定司法警察的权力,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向司法警察官员发布命令。23•德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受到法国模式的影响。采取审检合署的方

7、式,对应于国家司法机关,将检察机关设立于相应的法院。•检察机关依次为联邦检察院,州高级检察院和州检察院,初级法院的检察事务由州检察院负责。虽然德国的检察机关受政府司法行政机的领导,但司法部长(联邦或州)不得就具体案件的处理发出指令,不得侵犯检察官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普通(英美)法系国家•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检察制度的国家之一。它可以追溯到15世纪。起初,刑事案件是由公民雇用律师起诉到法院的,没有公诉人制度。•为了改变各领地在司法上自成体系,加强王权,从13世纪开始,英王就开始派律师代

8、他起诉。1461年,国王律师更名为检察长,同时设置国王辩护人,1515年,国王的辩护人更名为总检察长,担任对破坏王室利益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听审,这一职务的建立,就标志着英国检察制度的建立。•但总检察长的职责只是处理比较重大的案件,其他的刑事案件都是由警方自己请律师来起诉,这一做法,造到了人们的批评。•与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不同,英国检察机构具有英美法系检察机构的传统特色:•23分散性(没有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完整的检察机关体系,其中央不设司法部)•1985年制定的《犯罪起诉法》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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