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环路建设工程拆迁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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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环路建设工程拆迁实施方案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实施北环路建设拆迁工程。根据国务院、江苏省《城市房屋折迁管理条例》、盐城市人民政府《盐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盐政发[2005]38号)相关文件规定和盐城市建设局2007年月日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盐拆许字[2007]第号,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拆迁范围新兴镇三英村境内。拆迁户数计79户,拆迁面积约16000㎡。详细范围见规划红线图,以规划红线范围为准。二、拆迁人及拆迁实施单位拆迁人为:盐城市

2、亭湖区新兴镇人民政府拆迁实施单位为:盐城市鼎信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三、拆迁补偿安置(一)拆迁补偿安置依据国务院、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盐城市人民政府《盐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盐政发[2005]38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房屋拆迁有关问题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盐政发[2006]107号)等相关政策规定。9(二)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由被拆迁人自主选择。(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认定1、拆迁范围内的房

3、地产权属和面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合法权证确定;2、对1984年1月5日前所建房屋,证照不全的,按1986年航测图反映的面积计算;3、其他无相关权属证书的房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盐规[2005]163号文件有关规定,照顾确认其面积。(1)200㎡及以上宅基地均以200㎡计算宅基面积,按最大不超过140㎡确认建筑面积。(2)135㎡—200㎡之间的宅基面积,1996年版航测图上建筑物为楼房的,以135㎡计算宅基面积,按最大不超过140㎡确认建筑面积;图上建筑物为平房的,

4、以实际土地使用证面积作为宅基计算面积,按不高于0.7容积率认定建筑面积,其中宅基地中含巷道等公共用地的,不再增加计算容积率;(3)135㎡—50㎡的宅基地(不含135㎡),以实际土地使用证面积作为宅基计算面积,1996年版航测图上建筑物为楼房的,确认建筑面积的计算容积率不得高于1.1,且认定的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135㎡;图上建筑物为平房的,按不高于0.7容积率认定,其中宅基地中含巷道等公共用地的,不再增加计算容积率;9宅基地面积在50㎡及其以下的小宅基,如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5㎡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认定。其中宅基地范

5、围以外的建筑应先行由规划部门核定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再到国土部门补办宅基地批准手续,但累计宅基地面积最大不超过50㎡。四、拆迁补偿1、房屋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5年被拆迁的,按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15%增加补偿;满5年,不满15年被拆迁的,对房屋建安造价结合成新部分增加10%的补偿;20年内被拆迁二次以上(含二次)的,每多一次,对被拆迁房屋的建安造价结合成新部分再增加10%的补偿。房屋竣工的时间,单位房屋以房屋竣工验收报告

6、日为准;私人所建房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间满6个月之日为准。2、拆迁人还应当就下列项目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补助:(1)装饰装潢根据被拆迁房屋的装潢时间、使用材料等,参照市区相关参数通过评估确定。装饰装潢补偿费用低于每平方米180元的,按每平方米180元予以补偿。对违反规定进行装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9(2)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7元,不足350元的补足350元,但最高不超过800元;(3)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

7、,给予6个月的补助,每月每平方米6元。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协议约定的交房期限给予补助。产权调换为期房房源的,过渡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因拆迁安置房建设进度等原因,延长过渡期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按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增付临时补助安置费;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补助安置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3、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拆迁补偿最低补偿标准的,经公示,对符合条件的,拆迁人应当按照7万元给予补偿。被拆迁人获得最低补偿金额仍无力解决住房的,可根据本人意

8、愿,也可以由拆迁人在政府指定地段安排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房屋给予照顾安置,其拆迁补偿费抵冲购房款,补偿款与购房款的差额部分由拆迁人支付给安置房的建设单位,房屋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自2005年3月1日,即市政府《盐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盐政发[2005]38号)施行之日后,因析产或交易行为导致单户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以及劈卖、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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