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条约与世界贸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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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国际贸易条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第一节国际贸易条约一、贸易条约的概念与类型(一)、含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经济关系,特别是贸易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它是缔约国对外贸易政策措施之一。(二)、类型1、双边贸易条约与多边贸易条约(1)、双边:两个主权国家之间所缔结。(2)、多边:两个以上主权国家共同缔结。2、广义的贸易条约与狭义的贸易条约(1)广义的国际贸易条约,是国家间(包括民间团体)在贸易关系方面缔结的各种书面协议的总称;(2)狭义的国际贸易条约,仅指以条约、公约及协定、协议名称缔结的关于贸易关系方面的书

2、面协议;(三)、与关税、非关税等对外贸易措施的区别与联系1、都是作为对外贸易的政策措施之一。2、关税、非关税措施属国内法范畴;贸易条约与协定受国际法约束。3、两者之间相互联系,紧密配合;作为国内立法和贸易措施的关税、非关税措施往往成为一国政府与他国谈判签订贸易条约和协定的基础(四)、与政治性的国际条约与协定相比的特殊性1、在内容上,贸易条约和协定主要是确定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关系。2、在国际法上,贸易条约和协定往往订入和遵守某些国际法通用的法律条款。3、地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贸易条约和协定的签约主体。这些地区主要是指在贸易与关税政策方面拥有独

3、立决策权的单独关税领土。典型例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赋予了其有权缔结贸易条约和协定;二、贸易条约和协定的内容结构(一)序言通常载明缔约双方发展贸易关系的愿望及缔结条约和协定所遵守的原则;(二)正文主要组成部分;有关缔约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三)结尾一般包括生效日期、有效期、延长或废止的程序、该条约的份数、所使用的文字以及订约地点和双方代表的签名;三、贸易条约和协定中所适用的主要法律待遇条款(一)最惠国待遇条款1、含义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对方。一切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处于同等地位,享有同

4、样待遇,不会因国籍的不同而受到歧视;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即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原则是:一个成员给予另一个成员方的贸易优惠和特许必须自动给予所有其他成员。作为关贸总协定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对规范成员方间的货物贸易,推动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2、分类(1)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已经或将来要给予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是有条件的,缔约另一方必须提供“相应的补偿”才能享有这种利益、优惠、豁免

5、或特权。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最先是在美国与他国签定的贸易条约中采用的,所以又叫“美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应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对方。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由于最早在英国与其他国家签定的通商条约中使用,所以又叫做“欧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现在的贸易条约和协定一般都适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的区别在于授予第三方的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是否附有条件,亦即受惠国享有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是否需要提供某种条件。因而“有

6、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中的条件并不是有人认为的给予最惠国待遇是以对方给予为条件,你不给我,我也不给你。而是提供最惠国待遇是否要求对方“相应的补偿”作为获得最惠国待遇的前提,如果缔约一方享受缔约方给予的各种优惠待遇并不要求提供“相应的补偿”,则为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否则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2)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与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不加以任何限制,不仅适用于商品进出口征收的关税及手续和方法,也适用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等各个方面。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是将其适用范围限制在经济贸易关系的某些领域,规定仅

7、在条约规定的范围内适用,在此范围外则不适用。(3)互惠的与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互惠的最惠国待遇指缔约双方给予的最惠国待遇是相互的、同样的。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则是指缔约一方有义务给予缔约另一方以最惠国待遇,即单方面给予,而无权从另一方享有最惠国待遇。3、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1)关税和有关费用。一切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关税和费用,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除关税外,这些费用包括:①对进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进口附加费、变动关税或出口税等;②与进出口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海关手续费、领事发票税、质量检验费等。(2)与进出口有关的国际支付转

8、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如由政府对进出口国际支付征收的一些税金或费用。(3)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例如征收关税时需要对进口商品的价值进行评估,所使用的评估标准、程序和方法均应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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