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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历年试题——论述题666》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历年试题——论述题6661.论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买方的义务。答:公约下,买方的义务有二: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1)支付货物价款①有义务根据合同或相关法律规章作必要的付款准备。②按约定地点付款,未约定的,买方应在卖方营业地付款或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付款。③按约定时间付款,未约定的,买方应在卖方按合同或公约规定将货物或单据交给买方时付款。但买方在未有机会验货前,无义务付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已约定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2)收取货物①采取一切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货。
2、②接收货物。③买方接收后仍有权提出退货,但应采取保全措施。2.论述ICSID与MIGA在业务和功能上的异同。答:(1)不同:ICSID通过受理和处理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为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所可能遇到的各种政治风险(非商业性风险)提供法律上的保障;MIGA则通过直接承保各种政治风险,包括汇兑险、战争与内乱险、征用险、违约险以及董事会同意的其他非商业风险。为海外投资者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并进一步加强法律上的保障。(2)相同:ICSID与MIGA都是由世界银行主持组建的,旨在促进国际投资跨国流动的
3、世界性组织。总之,两者的业务和功能是互相配合、相辅相成的。(1分)3.试论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管制的主要内容。答:(1)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2)投资范围和出资比例的限制;(3)经营管理权和雇佣职工的限制;(4)对投资期限的限制;(5)对外国投资“本地化”的要求;(6)对外商投资企业行为的管理监督;4.试论双重征税协定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答: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缔约国政府单方面制定的有关对所得和财产课税的国内税法,以及为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而相互间签订的双重征税协定,都是统一的国际税法规范
4、体系的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协定和国内税法的功能和作用各有侧重。缔约国征税权的创设、课税对象范围和程度,以及征税程序方式的确定,首先或主要由国内税法确立。而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作用,在于运用冲突规范限制缔约国一方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同时规定缔约国另一方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应该采取的消除双重征税措施。协定对缔约国通过国内税法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的调整,只能是维持其原状或是加以限制,而不能为缔约国创设或扩大征税权。其次,协定与国内税法彼此互相配合、互相补充。一方面,协定中的冲突规范和实
5、体规范的功能作用,需要缔约国国内税法上的有关实体和程序规范的配合补充,才能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对于协定本身未明确定义的用语,按照协定的解释规则,允许依照缔约国国内有关税法概念进行解释。最后,在协定与国内税法冲突时,协定条款原则上应有优先适用的效力。这是实现这类协定的宗旨和作用的需要,也是“有约必守”这一国际法准则的基本要求。但是,鉴于跨国纳税人越来越频繁地利用双重征税协定进行国际避税的现实,协定优先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地位不宜绝对化。在纳税人滥用税约的情况下,国内反避税规定的适用,应不受协定条款的影响。5.论
6、述《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的主要内容。答:(1)适用范围:《TRIMs协议》只适用于货物贸易,而不适用于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即只有那些“可能引起(货物)贸易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才适用此项协议。(2)《TRIMs协议》禁止缔约国(成员)采取与《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相违背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符的TRIMs具体地说有两种:一是当地成分要求;二是贸易平衡要求。与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不符的TRIMs有三种:一是贸易平衡要求;二是进
7、口用汇限制;三是国内销售要求。(3)《关贸总协定》的各项例外规定全部适用于TRIMs,发展中国家可按《关贸总协定》第18条获得特殊与差别待遇。(4)各缔约国(成员)须在《TRIMs协议》生效后90天内将所有TRIMs,予以通报,并在2年内(发展中国家为5年,最不发达国家为7年)消除这些TRIMs。(5)各缔约国(成员)应加强其投资政策、法规及做法的透明度。6.论述证券管制立法域外适用的基本根据。答:(1)为了实现对跨国证券的有效管制,各国证券立法不仅具有域内效力,往往还对本国域外的人、物或行为享有管辖权。(
8、2)国籍原则。内国的证券管制立法可以适用于发生在域外的本国人的行为。其国际法依据是“属人管辖原则”。适用于国籍原则的关键在于如何识别管制对象,尤其是法人国籍的确定。在这方面,各国的做法有所区别。(3)效果原则。只要来自域外的行为对内国产生一定的影响,就可对该行为适用本国证券管制立法。该原则不仅适用于本国人在域外的行为,也适用于外国人在域外的行为,从而弥补了国籍原则只适用于本国人的不足。适用效果原则的国际法依据是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