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ID:37727307

大小:35.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5-29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_第1页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_第2页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_第3页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_第4页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_第5页
资源描述: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权。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2、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至二人。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第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以及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  第八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

3、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一般由七人至十一人组成。代表人数在九十人以上的乡镇,主席团成员不超过十三人。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其成员中推选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表决议案的办法;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四)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和代表团(组)会议。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组)会议由各代表团(组)推选的一至二名召集人主

4、持。代表团(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组)召集人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组)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也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组)推选的代表进行讨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三条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经主席团决定,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和团体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

5、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提交本次代表大会的议案须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也可以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能够在会议期间答复的,应及时答复;需要进一步研究处理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应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两个月内,遇有特殊情况至迟不超过四个月,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并作出

6、相应的决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专题工作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关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作的报告。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的审查意见,对财政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大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并由主席团将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7、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听取和审议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