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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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9号2001年3月19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 驻京企业,各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中的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城镇私营企业等。  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

2、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二、《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中的职工包括本市及外埠城镇劳动者、农民合同制工人;退休人员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下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是指中方职工;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是指内地职工。     三、《规定》第十条“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四、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确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

3、及初次就业和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以本人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二)在医疗期内的病休人员,其病休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在不足整年度时与病休前的当年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二年的缴费工资基。     (三)被派到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不含临时派)工作的人员,按派出前上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缴费工资基数按上一年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四)企业外派、外借及劳务输出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和下岗人员,以在原企业领取的本人上一年月平

4、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这些人员在非本企y业取得的劳务收入可与本企业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二年的缴费工资基数。用人单位使用非本单位的人员时,应按月为其提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企业缴纳部分的资金,并在签订劳务协议时予以明确。职工个人应将劳务收入所得向本企业备案。职工以非本企业取得的收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须包含企业缴费部分,由本人向本企业缴费,企业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     上述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按照《规定》执行。     五、2001年4月1日以前已退休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2001年4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1年3月3

5、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满25年,女满 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上述年限的,由本人按照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按退休时的缴费工资基数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规定》实施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连续工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他单位的职工由劳动保障行政

6、部门按照国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规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规定》实施后的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七、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须持《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表样附后),到参保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手续。经核准后,再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     八、2001年3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规定年限的,其个人帐户余额退还本人,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及

7、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下岗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     十、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参保职工不计为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个人帐户金暂不划入。未按时足额缴费之月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结算期计算并按规定支付;未按时足额缴费之月及以后,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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