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系统的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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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煤矿生产系统的安全检查本章培训与考核要点:。熟练掌握煤矿生产系统安全检查的技能。掌握监督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工作内容和方法;。熟练掌握事故隐患的排查及处理技能。第一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排查及处理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常常因为潜在的事故隐患未能得到及时消除而导致灾难性的事故,因此查隐患是煤炭安全检查工现场检查的重点。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

2、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为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重大隐患事故的分类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1)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上的事故隐患。(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事故隐患。隐患分类非常复杂,它与事故分类有密切的光系,但又不同于事故分类。为了便于操作和管理,本着尽量避免交叉的原则,

3、综合事故性质分类和行业分类,优先考虑事故起因,将事故隐患分类归纳如下:(1)火灾(建筑物、非挥发性燃油、非粉尘状的可燃物质)。(2)爆炸(火药、可燃性气体和空气混合、可燃性粉尘、锅炉压力容器)。(3)中毒和窒息(有毒物质引起的急性中毒和窒息)。(4)水灾(水库险情、矿山透水、淹井)。(5)坍塌(建筑物倒塌、井巷冒顶、片帮)。(6)滑坡(企业、居民周围的山体进裂、滑坡、泥石流)。(7)泄漏(有毒、放射性物质泄漏)。(8)腐蚀(强烈腐蚀性物质暴露)(9)触电(高压电)。(10)坠落(高平台、支架)。(11)

4、机械伤害《机械设备老化、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失灵》。(12)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井下,煤与瓦斯突出)。(13)公路设施伤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14)公路车辆伤害(汽车失灵或超负荷)。(15)铁路设施伤害(危轨、危桥、危险的铁路隧道、无效的通讯)。(16)铁路车辆伤害(火车零件失效或失灵)。(17)水上运输伤害(船舶运输途中)。(18)港口码头伤害隐患(港区、码头)。(19)空中运输伤害隐患(飞机运输途中)。(20)航空港伤害隐患(航空港内设施,起飞前的飞机)。(1)其他类隐患(不能用以上类型分类

5、的)。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生产安全检查局对《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的15种安全生产隐患进行了分析细化,制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在《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中提出了对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标准。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具体认定标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6、)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3)一个采取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4)为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2、瓦斯超限作业具体认定标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

7、实施放突措施(1)未建立防止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取专用回风巷的。(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具体认定标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

8、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4)传感器设备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具体认定标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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