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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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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税的优惠政策一、房产税的概述(一)房产税的纳税人房产税的纳税人包括房产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产权属于全民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沂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应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二)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房产税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三)房产税的纳税地点按照规定,纳税人一般应当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
2、税人,应当按照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四)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五)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照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两种:一是房产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按照规定,房产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值,其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六)房产税的税率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年税
3、率为12%。(七)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余值×1.2%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12%二、房产税税项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应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纳税,具体减除幅度以及是否区别房屋新旧程度分别确定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除幅度只能在10%和30%以内。[例]某企业有厂房3幢,原值50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作为余
4、值计征房产税,则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当为400万元(500-500×20%)。三、减免税优惠(一)机关、团体和军队免税优惠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这里所说的“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的各种社会团体,如文艺工作团体、学术研究团体、社会公益团体等等。这里所说的“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机关、团体和军队出租的房产及
5、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经营用房应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照章纳税。(二)事业单位免税优惠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和(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的规定,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包括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这里所说的“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包括全额拨款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这里所说的“自用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对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按照国
6、税函发[1996]656号文件和国税发[1999]115号文件,为支持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地质勘查单位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的3年内(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对于地质勘查单位自用的房产,继续免征房产税;但是地质勘查单位非自用的房产,应当征收房产税另外,按照财税字[1999]264号规定,对血站(指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事业单位出租的房产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经营用房应不属于免税范围,应
7、当照章纳税。(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免税优惠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和(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的规定,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中,“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产和寺庙内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众参观游览的房产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包括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内附设的各类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房产和出租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出租的房产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经营用房应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照
8、章纳税。(四)个人房产免税优惠为了鼓励个人建房、购房,改善人民群众住房条件,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和(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的规定,对于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免税的仅限于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对于个人所有、用于出租或作营业用房的房产,应当照章纳税。(五)劳改劳教单位免税优惠按照(87)财税地字第021号和(87)财税地字第029号文件的规定,对于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改劳教单位(包括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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