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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9
《2014经济法新旧教材变化对比》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2014年度《中级经济法》教材修订调整表总体变化:经济法的内容在2014年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首先,经济法方面,根据2013的法律变动修改了教材的公司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商标法;其次,税法方面,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修改了增值税。而除此以外的其他章节主要是措辞上的修补,没有过多实质性变化。详细变化:2013年教材位置页码行数12倒数第4行原“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改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37倒数第5行删去“实收资本”。37倒数第4行原名称后“,”改为“。”删掉“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
2、时间、出资方式。”40第9行增加“2.住所变更登记。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40第9行至第14行原“2.”改为“3.”。删除“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
3、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原“增加”前加“公司”。40第15行原“公司”改为“或”。40第17行删除“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40第18行至第20行删除“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40最后加一行增加“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
4、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42第3行备案后增加“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42第7行删去“七、年度检验公司登记机关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公司
5、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改为“七、年度公示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式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35第6行删去“对《公司法》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订”后加逗号,将“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提前放在“修订”后。增加“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修订,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43第6行起至第16行原“2股东出资达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
6、资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即经登记机关登记确认的资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指国家规定的设立公司所需资本的最低要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改为“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1)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删去(2)的内容。将(3)调整为(2)。43倒数
7、第5行删去“我国《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46第7行删去“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等,可以依法承担股东出资的验资工作。”46第10行原“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47倒数第9行删去“及其出资额”。56倒数第3行删去“
8、1.”。59第14行原“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改为“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59第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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