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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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危险犯摘要:在现代这个社会中,科技是一把双刃剑,运用科技的力量犯罪会对社会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威胁更严重。针对这些行为,立法者为了更好地保护法益,惩处一些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只是具有造成危害的可能性,所以对危险犯的概念特征,危险犯的认定,价值分析及形态分析至关重要。我国受前苏联以及大陆法系危险犯理论的影响,危险犯在我国刑事立法过程中得到了较多的关注,并在立法上得到了体现。但是,作为一种“舶来品”,危险犯理论研究有着一个逐渐本土化的过程,各种理论探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远未成熟。学者们在诸多理论问题上仍歧见纷呈,甚至连对危险犯进行深入研究的一

2、个共许的前提—危险犯的内涵和外延都还存在很大的分歧。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危险犯立法的进一步合理化和司法实务中危险犯的准确认定。本文吸收前人的研究成果,从国内外有关危险犯的理论争论和立法的情况入手,尝试着对危险犯的概念、分类以及与其他犯罪类型的区别等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了我国重建危险犯的理论依据与现实依据,并对危险犯的价值分析略作研究。危险犯的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不论是对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理论,还是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关键词:危险犯;概念与特征;;犯罪形态II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目录引言1一、危险犯的概念2二、危险犯的分类2(一)故意危险犯2(二)过失危险犯3三、危险

3、犯的认定4(一)危险状态的判断4(二)危险犯的停止形态5结论6致谢8参考文献:9II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引言在现代社会里,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工业社会的日益发达,许多违法行为对于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等重大法益造成的危险越来越大,对于这些危险性十分严重的行为,人们意识到,不能等到行为发生了实害结果才加以处罚,有必要将之犯罪化,以保护某些重大的法益。由于这类犯罪行为并非在事实上己经侵害了法益而只是对法益造成了威胁,因此作为此类行为犯罪化的结果,学者们将之定名为“危险犯”。马克昌:《结果加重犯比较研究》,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从表面上看,这种将未导致实害

4、结果的行为犯罪化的做法似乎与刑法的谦抑原则相违背,不过,如果我们考虑到刑法本身即是各种价值原则比如保障人权(谦抑原则)和保护社会(打击犯罪)的某种平衡,而“危险犯”并不是将所有的危险性行为而仅将某些侵害重大法益的危险性行为犯罪化(这本身即是经过平衡的结果),我们就会消除这种疑虑。危险犯所强调的,正如德国学者Herozg所言,乃是“不再耐心地等待社会损害结果的出现,而是着重在行为的非价(即行为无价值)判断上,以制裁手段恫吓、震慑带有社会风险的行为’。’由于社会上各种具有严重危险性的违法行为逐日增多,出于对某些重要法益的保护需要,此类危险行为的“犯罪化”逐渐在许多国家的刑事立法中得到体现,刑法

5、理论研究上相关方面的研究亦得到强化吴丙新:《危险犯概念的再研究》,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对此,德国刑法学者Lackner早在1969年就指出,危险犯的研究,己从刑法解释学上的继儿变成笼儿。在我国,受前苏联以及大陆法系危险犯理论的影响,危险犯在我国刑事立法过程中得到了较多的关注,并在立法上得到了体现。但是,作为一种“舶来品”,危险犯理论研究有着一个逐渐本土化的过程,各种理论探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远未成熟。学者们在诸多理论问题上仍歧见纷呈,甚至连对危险犯进行深入研究的一个共许的前提—9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危险犯的内涵和外延都还存在很大的分歧。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

6、了危险犯立法的进一步合理化和司法实务中危险犯的准确认定。因此,很有必要在借鉴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过程中对我国危险犯的基础理论按一定的逻辑顺序进行一次比较系统的梳理,在此基础上对相关问题进行讨论,以期形成一种对我国危险犯基础理论比较体系化的思考。一、危险犯的概念而在我国占据通说地位的学说是“犯罪既遂说”,即着眼于犯罪既遂的角度对危险犯概念所做的定义。我国很大一部分刑法学者赞同以对法益侵害的危险的发生或者说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危险犯既遂成立的标准,认为危险犯属于犯罪既遂的类型之一。代表性的主张有:“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的行为,不论危害结果是否发生都构

7、成既遂的犯罪。”或“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特定的危险状态便可以构成既遂的犯罪形态。”或“危险犯指出现法定的具体危险状态,但实害结果尚未发生即已经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苏彩霞:《危险犯及其相关概念之辨析》,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3期危险犯是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从而这种危险作为处罚性根据的,但并不能认为只要侵害到法益并且作为了可罚根据的行为都可以定义为危险犯。从逻辑学上来看,因而一种没有确定内涵的概念,一定在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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