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立法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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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行政立法的监督作者:wangxu1109     【摘要】    目前我国的行政立法占据了立法总量的大部分。数量众多的行政法规、规章在事实上规范着大量的社会行为。虽然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相关监督制度,但其大多是原则性的宣告,缺乏健全有力的监督机构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制度,使得我国现行的监督制度无法有效地实现其功能。因此对行政立法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机制,有效发挥行政监督的效能是我国行政立法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揭示行政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一些解决的思路。本文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行政立法和行政立法监督;第二部分行政立法监督的必要性;第三部分行政

2、立法监督的体制及其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行政立法监督的完善。    【关键词】行政立法:监督;完善    行政立法作为各国社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其出现与发展是社会和历史发展的必然。在我国,行政立法也成为行政机关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能,并发挥着不可或缺也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行政立法的大量涌现,行政立法本身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其缺陷与负面效应日益凸显。因此,研究行政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立法和行政立法监督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自第二次产业革命以来,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生活的巨大变化,政府部门职能和管理手段发生了重大转变,行政立法开始大量涌现。在我国,

3、目前在学理上将行政立法区分为三类:一是指制定行政成文法律的活动,即指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行政法律和国务院依宪法的授权,制定行政管理方面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二是指所有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包括根据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所有行政性规范,是从外在形式层面对行政立法进行的界定。三是在行政法学范围内研究问题所使用的,即指享有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权力的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本文所讲的行政立法概念是第三种意义上的行政立法,即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有权主体制定规章的活动。    (二)

4、行政立法监督的概念    行政立法监督是指有权主体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对行政立法活动实施的监察和督促。行政立法监督包含在立法监督之中,是立法监督的一部分。行政立法监督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立法监督权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权力,只有特定主体才能享有。对立法活动以及立法权进行监督,是立法监督的重要内容。世界各国由于宪政体制不同,对于立法监督主体的规定也不同,而且同一国家内立法监督主体不是单一主体,是由多重主体组合而成的。奉行议会主权原则的英国,议会是唯一的最高权威的立法者,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必须符合议会立法,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主要来自议会和法院。法国实行议会、行政法

5、院、行政机关三位一体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美国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也主要来自议会和普通法院。在我国,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拥有行政立法权,以及经权力机关特别授权,某些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也拥有行政立法权。    2.行政立法监督必须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行政立法监督主体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实施监督。    3.行政立法监督的客体是行政立法活动,不仅包括行政立法权运作过程,涉及行政立法机关、行政立法权限、行政立法程序等,还包括行政立法结果,即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立法监督既监督行政立法过程,也监督行政立法的立法结果

6、。    4.行政立法监督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非经宪法和法律规定,其他任何国家机关或个人均无权行使行政立法监督权。监督主体对行政立法活动的监督权限是一定的,由宪法或法律规定。    二、行政立法监督的必要性    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我国的《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行政立法权的行使做了明确规定。但有权机关在进行行政立法时,仍然存在不依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1.行政立法越权现象。不少地方和部门在制定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对上位法的

7、尊重不够,行政立法的内容存在一些违反上位法的现象。比如《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2条的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4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位法中没有机关,而下位法中延伸到机关。直接导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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