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民初若干法律辞书收录的词条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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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方数据莩东’碍盍2012年第11期和制汉语法律新名词在近代中国的翻译与传播——以清末民初若干法律辞书收录的词条为例+屈文生[摘要]近代中文法律新名词多从日语翻译而来,且大多直接借用和制汉语的书写形式,其辗转形成的轨迹是西方法律词语的跨语际实践过程。清朝末年及民国初年的法律辞书编纂之于现代汉语法律译名的形成及变迁的意义在于.作为时代语言的记录者,它们在内容上较为真实客观地反映了西方法律词语传入中国时的最初汉语形态。法律辞书是法律译名在现代法学话语体系中获得合法性的证据或证明。研究近代史上法律辞书编纂、法律译名的中国化及新旧法律名词之间的冲突问题,对消解今日辞书中法律

2、译名的不统一和失范问题.仍具借鉴价值。【关键词】法律辞书译名统一和制汉语法律新名词《法规解字》《盲人瞎马之新名词》[中图分类号]K25;DF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326(2012)11-0122-08“法学中国化”是自清末以降“西学中国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中国化的一个基本条件即在于西方法律词语的中国化与法律翻译。对于译者而言,翻译法律的第一步,就是要在汉语世界里寻找到合适的中国语言文字,以表达西方近代的法学知识。但常令译者“搔首彷徨”的是,他们往往很难在中文固有的文字或习惯的表达中,成功地找到对应的说法。这种情形在东西方初遇时,显得尤为

3、典型。因而.翻译法律的实质是相同或不相同的法律意义在两种异质的法律文化与法律语言间的转换,或是法律概念在两种陌生的法律场景间发生的转移。20世纪初以前,法律翻译的主角一直是外国人,主要包括耶稣会士、传教士、’商人、外交使节等(其中又以传教士居多),而国人仅扮演着辅助性的配角角色。但自1902年晚清“变法修律”以降,法律翻译者则不再以外国人为主体,中国留学生(主要是留日学生和留英学生)成了法律翻译的主力。这一分水岭之前的汉译法律词语与之后的汉译法律词语在渊源方面也有较为明显的差异:早期的汉译法律词语多来自英语、法语、葡萄牙语等语言的有限书籍、字典或报纸等,但自1902

4、年后,日本法律法规、法律辞书、法学书籍、报纸及法学讲义中的法律词语成为近代汉译法律词语的最主要外来语渊源。本文所谓的“和制汉语法律新名词”即指1902年清末变法修律以降以成规模和成系统的态势涌人中文的、}本文系国家哲学与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律术语译名统一与规范化研究”(09CYY020)和上海市曙光学者计划项目“清末民初法律辞书编纂研究”(10SG50)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屈文生。南京大学外国语言文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副教授、研究员(上海,200042)。一122—万方数据表达法学概念的约定性语言符号;换言之,它是指那

5、些“源自日文的法律外来语”。①和制汉语法律新名词在清末民初不仅大量进入了法学类书籍与法政学堂之中,由它们汇集而成的专门法律辞书亦开始在中国大规模出现。仅在1905--1911年问,就有约7部法律辞书在日本出版社印刷后运往中国销售,而这些辞书的编者或译者正是中国留日学生。11]如果说法律新名词在近代中国的翻译、传播与确立也适用“优胜劣汰”和“适者生存”竞争法则的话,那么后来居上的中国留日学生在这场竞赛中赢得并不算费力,虽然在某些情况下,他们所引入的法律新名词确实受到过抨击,他们的泽词有些也确实与中国旧有的法律词语、传教士译出的中文法律词语和留英学生(如严复)的原创性中

6、文译词展开过角逐。中国旧有法律词语(如《唐律疏议》中确立的法律术语)在整个“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及中华法系“气数已尽”的大气候下,很难再有太大的竞争力和适应力;传教士译出的法律词语总量不是很多,缺乏系统性,他们借用“说明”或“比附”等手段译出的中文常常表现不佳,再加上其中音译词、文言文(更像中国旧有法律词语)过多,因而在白话文占文化主导地位的近代中国,也很难胜出;严复等留英派虽然也创译过很多中文法律词语,但即便他们确实是经“旬月踯躅”后才把有些法律名词译出,但它们的“名”往往仍难以“立”。历史证明,最终胜出的明显是留日学生群体直接译自(部分是直接抄自)日语的和制汉语

7、法律新名词。当然,即便和制汉语法律新名词在这场竞赛中占赢得不算费力,但它们初人近代中国时的际遇及传播情况仍值得我们梳理一番。一、清末民初新名词传入中国时的两种际遇清末民初,随着维新变法、新旧政权更替等大事件的发生,一些常刊登载有新名词文章的报刊.被民国年问柴小梵称为“承受倭风最甚”。r2]其中,有代表性的如梁启超主要负责创办的《万国公报》(后改为《中外纪闻》,北京)、《时务报》(上海)、《新知报》(澳门)、《清议报》(日本横滨)、《新民丛报》(日本横滨)以及谭嗣同、唐才常在湖南长沙创办的《湘报》等。这些刊物,特别是梁氏之《新民丛报》,据柴小梵言,被“考生奉为秘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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