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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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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高院:关于限制出境措施的调研报告作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一、绪论广东省地处改革开放前沿,尤其是毗邻港澳,外商投资和对外贸易非常活跃。与这一独特的地理位置和经济环境相适应,广东省法院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数量众多。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广东省法院系统以占全国约1/10的审判资源,审理了占全国约80%的涉港澳案件以及占全国约1/3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对外经济交往的频繁,导致涉外案件数量增多,同时也促使人们进出境更加频繁,而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难度和生效判决执行的难度比率也相应上升。其主要原因在于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判决确定的
2、债务人是境外当事人或将要出境的中国公民,在境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到境外申请承认和执行判决,需要按照国际公约或者双边条约规定的程序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过程复杂,成本较高。在没有双边条约或者互惠先例的情况下,境内判决到境外执行几乎不可能。重新到境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又面临较高的诉讼费用和陌生的诉讼程序,其结果难以预期。所以“执行难”-20-广东高院:关于限制出境措施的调研报告作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一、绪论广东省地处改革开放前沿,尤其是毗邻港澳,外商投资和对外贸易非常活跃。与这一独特的地理位置和经济环境相适应,广东省法院受理的涉
3、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数量众多。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广东省法院系统以占全国约1/10的审判资源,审理了占全国约80%的涉港澳案件以及占全国约1/3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对外经济交往的频繁,导致涉外案件数量增多,同时也促使人们进出境更加频繁,而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难度和生效判决执行的难度比率也相应上升。其主要原因在于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判决确定的债务人是境外当事人或将要出境的中国公民,在境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到境外申请承认和执行判决,需要按照国际公约或者双边条约规定的程序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过程复杂,成本较高。在没有双边条约或者互惠先
4、例的情况下,境内判决到境外执行几乎不可能。重新到境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又面临较高的诉讼费用和陌生的诉讼程序,其结果难以预期。所以“执行难”-20-不仅是国内判决与裁决所面临的问题,也是涉外判决与裁决所面临的棘手问题。无法执行的判决,对当事人来讲只是白纸一张。而境内的判决和裁决能否最终得到执行,关系到当事人利益能否最终实现,关系到我国法律的权威和对外的法治形象。限制出境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判决。在目前各地法院采取的限制出境措施中,多数案件通过限制被申请人出境,迫使被申请人主动履行债务或者与申请人达成和
5、解,使得限制出境成为所谓追债“利器”。限制出境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为保证民事案件的顺利审理和将来有效裁判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对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员,依法裁定限制其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出境的一种措施。由于法律规定的自身因素,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各地法院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做法不一,程序也不尽一致,影响了我国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在措施不当的情况下,还容易引发外交争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早在1999年就制定了关于限制出境的相关指导性意见,近些年来,又办理了一批限制出境的请示案件,在限制出境方
6、面积累了一些经验。为了总结经验,保障广东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对限制出境实行规范化管理,为最高法院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提供实践支持。经领导批准,我们将限制出境措施确定为的重点调研课题。在此之前,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集办理该类案件较多的法院进行座谈,随后又下发通知收集2005年至2007年之间办理限制出境的案例,设计了较为详尽的调查问卷,向有关法院和律师事务所调查对于限制出境措施的认识和价值判断,发出调查问卷30份,收回23份。本调研报告即是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分析了广东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案例,对本省和其他省市法院的一般做法进
7、行归纳和梳理,总结出基本状况和存在的法律问题,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为更好地处理此类案件提出了若干改进建议,为我省制定关于限制出境措施的指导性意见提供较有价值的蓝本。-20-二、实施限制出境措施的基本情况1.案件数量明显上升。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限制出境措施虽然没有被广泛运用,但是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对限制出境措施认识的深入,当事人申请限制出境的情况越来越多。2005年以来,我省受理申请限制出境案件的数量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2005年受理5件,2006年受理7件,2007年受理11件。2.被限制的外国当事人所占比例逐年增加。005年的5件
8、案件中被限制出境者中有港澳台人士3人,外国人1人(德国),另有中国公民l人;2006年7件案件中港澳台3人(香港2人,台湾1人),外国4人(美国、黎巴嫩、马里、尼日利亚各1人);2007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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