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7687889
大小:34.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5-28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110》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一、职业卫生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主管经理为首,行政、医务室、工会组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分公司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建立健全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三、定期或不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四、按规定向职
2、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因素。 五、经常对职业病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3)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
3、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5)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三、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方针,实行“行业监督、企业负责、
4、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各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三条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第四条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第五条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六条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章职业病预防 第一条企业应加强新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
5、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第二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第三条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第四条建立职业病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第五条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等防
6、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企业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第六条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的作业。 第三章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第一条企业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企业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
7、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第二条企业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企业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