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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8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按照“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工作要求,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针对目前群众关心、反映较多的一些交通管理问题,研究提出了《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并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陆续实施。其中,第1项至第10项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第11项至第16项从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服务措施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交警队、车辆管理所、事故处理单位设值日警官,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公安机关交
2、通管理部门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办信访事项。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开展,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治国理念的提出,提高交通管理的执法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随着人们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增多,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越来越密切,群众对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也不断增多。因此,必须加强对路面交通执法、交通事故处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等各项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的监督。在交警队(包括交警大队、中队)、车辆管理所、事故处理单位建立值日警官制度,可以作为接
3、受群众提供反映问题的渠道,及时将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产生的疑惑通过值日警官予以解决,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源头,既有利于消除不和谐因素,又有利于规范执法工作。 2005年底,公安部下发了《公安部关于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要求经侦、治安(户政)、刑侦、交通管理、派出所等涉及信访事项较多的部门、警种,要建立经常性的群众来访接待制度,相关领导要定期接待或约见信访人,当面听取信访人意见,亲自组织调查处理涉及本部门、本警种的信访事项,以充分发挥部门、警种职能优势,推动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同时转变作风、
4、改进工作,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进一步落实公安部的要求,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督办信访事项,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二、在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路段和分流路口,设立指路标志,告知群众限制的原因、时间和绕行路线。 目前,召开“两会”、举办大型活动、道路施工等大型活动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时,各地都能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布。但对受恶劣气候条件影响、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警卫等需要采取的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时,有些地方没有向群众明示
5、交通管制的原因及分流指路标志,导致群众无法提前选择路线,长时间排队等候。为此,规定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或者管制措施时,应当在管制路段、分流路口设立指路标志,告知采取限制或管制措施的原因、预计持续时间以及绕行路线,以便群众提前选择线路绕行,避免排队等候。可能给相临省(区、市)交通情况造成影响的,还应当通报临省(区、市)的相关主管部门及时采取相应的告知措施。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案件侦办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向受害人及其亲属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交通
6、肇事逃逸案件社会危害性严重,但案件侦破率较低。在交通事故信访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未侦破引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侦破,但往往没有与当事人及时沟通,导致当事人对案件侦破情况不了解,产生误解。为此,规定对于未侦破的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当事人反馈侦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与当事人沟通,争取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支持。 四、对出具机动车合法有效证明、凭证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限
7、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 目前,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或者驾驶证申请人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的时限均为5个工作日。随着公安部与国家发改委国产车公告网上通报系统、与海关总署进口车数据网上通报系统、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管理系统统一版软件等网络条件和技术手段的不断完善,以及车辆管理所工作岗位的优化调整,在更短时限内办理这些业务的条件已经具备。为保证群众尽快办理好机动车登记手续,保证新驾驶人通过考试后尽快领到驾驶证,减少群众往返次数和等候时间,规定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的,办理机
8、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对实行按现行编码规则自编号牌号码的地方,无法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号牌的,号牌制作完成后可以通过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机动车所有人。 五、在车辆管理所及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在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检验合格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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