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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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引导建筑行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庆政规[2017]14号)

2、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的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项目负责人是指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第三条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综合评价是指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主体在评价周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市场经营和工程现场管理情况的综合评价。-11-第四条信用综合评价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依据评价

3、管理办法和标准对全市工程建设信用主体开展信用信息的认定、记录以及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评价管理办法和标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辖区内工程建设信用主体开展信用信息的认定、记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和维护“大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综合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和运行平台,定期发布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在庆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凭营业执照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向市城乡建设局验证电子身份信息,登录“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并初始化信用

4、主体信用档案。第六条市城乡建设局负责与纪检监察、司法、市场监督、税务、金融、人力资源劳动保障以及项目建设单位等相关部门联系,归集信用主体相关的信用信息,并予以记录。第七条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中,逐步探索建筑工程总承包与专业承包序列独立分类评价。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内容第八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部分组成。-11-第九条基本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的自然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经营场所、资质等级、营业执照、注册执业人员等)以及承揽工程情况、纳税额度等。第十条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强

5、制性标准及行业规范,获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的良好行为记录。主要包括:1.受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表彰及表扬情况;2.承揽的工程项目获得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科技进步等奖项;3.获得相关建设行业协会作出的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表彰及荣誉等;4.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推动行业发展中有较大贡献的。第十一条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行业规范,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有关部门查实、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主要包括:1.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书

6、面通报批评;2.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3.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4.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11-第三章信用信息的记录、记分第十二条信用信息实行记录记分制,起始基准分设置为100分。其中:基本信用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属于加分项,不良信用信息属于扣分项。第十三条基本信用信息主要考核企业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量和纳税额度,根据实际情况量化分值进行记录。《基本信用信息考核记录标准》详见附件1。第十四条优良信用信息具体分为区(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四个档次,记录有效期依次为6个

7、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不良行为信息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个档次,记录有效期依次为6个月、9个月、12个月。各档次均相应设置信用信息记录分值。《大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认定记录标准》详见附件2。第十五条基本信用信息分两部分进行记录。自然信息部分通过大庆市“数字建管”管理系统平台自动导入,部分未在市城乡建设局进行从业信息验证的信用主体可登录“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手动填写录入;承揽工程、纳税情况部分由信用主体自行登录“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如实申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后统一录入。第十六条优良信用信息由企业登录“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如实申报。申报

8、市级及以上优良信用信息,企业需凭书面文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确认后录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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