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和煤炭矿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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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印度尼西亚之新《矿产和煤炭矿业法》  摘要:2009年1月12日印度尼西亚正式颁布新的《矿产和煤炭矿业法》。该法案经过约4年漫长的审议过程才得以通过。该法在矿业管理方面做了较大的调整,包括中央与地方政府间权力的重新分配、矿业权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建立新的税费体系等。本文对新矿法产生的背景、主要内容、与旧法间主要的变化和存在的一些疑问进行了介绍和论述,仅供读者参考。  关键词:印度尼西亚矿业法  2008年12月16日印度尼西亚人民代表会议通过了新的《矿产和煤炭矿业法》(MineralandcoalMiningLaw),2009年l月12日该法以2009年4号令的形式正式颁布。新法将取代施行

2、了42年的1967年的H号法(印度尼西亚原矿业法)。  一、新矿法产生的背景  印度尼西亚矿产资源丰富,有着巨大的开发潜力。但是自2001年5月开始实施有关地方自治的1999年22号法后,印度尼西亚矿业管理似乎进入到了一个法律混乱的时代。依据1967的矿业法,印度尼西亚矿业管理是中央为主,地方为辅。而1999年的22号法强调的是地方自治。22号法将中央政府的一些权力下放到了地方政府,包括相当多的矿权管理权和产业政策等。事实上,在2001年5月以后,1967年11号法在对矿业投资的保护方面似乎已经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对新的矿业投资。依据22号法,地方政府有权颁发采矿授权。2001年以后非

3、能源矿产的采矿授权(KP)主要由地方政府颁发。2007年初统计,地方政府已经发放了1200多份采矿授权,大大超过了中央政府在2001年以前30多年颁发的采矿授权总数(597份)。有些采矿授权甚至出现在中央政府已经与外国投资商鉴订的标准工作合同(COW)限定的区域内。由于法律上的空缺,矿业投资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导致过去10年印度尼西亚矿业领域基本上没有大规模的外资项目上马。许多矿业投资者,特别是外国投资者对印度尼西亚矿业一直持观望态度。为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完善矿业方面的法律体系,印度尼西亚政府一直在努力制定新的矿业法以取代1967年的矿业法。最初的新矿业法草案《矿产和煤炭矿业法》是2001年1

4、0月提交审议的,印度尼西亚能源和矿产资源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参与了该法律草案的制订。但由于各方争议太大未获通过。本次的法律草案是2005年提出的,经过约4年漫长的审议过程,包括不断的争吵、让步、各方利益的平衡,最终得以通过。  二、新矿法的主要内容  新矿法共26章175条,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原则和目标  该矿法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管理上的公正、透明、实用和均衡发展,确保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不受侵害,促进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矿产管理的目标是:保证矿业活动的成效和可持续性,保障国内矿产和能源资源的需求;提高矿业企业在国内外的竞争力;提高地方和国家来自矿业的收人;增加社会就业;保证法

5、律的客观性。  2.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矿业管理上的权力划分  (l)中央政府的权限  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国家矿业政策;制定法律条例、制定国家标准及指南、制定矿产开发许可证颁发的相关规则;颁发普通矿业许可证(IUP)、特别矿业许可证(IUPK);划定矿产潜力区;指导和帮助解决社区矛盾;对跨省和离海岸12英里以外的矿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生产、销售、利用及环保的政策;制定提高社区参与和合作能力的政策;制定对矿产及煤炭生产征收国家非税收人的政策;监督和指导地方政府的矿业管理工作和地方政府地方矿业条例的制定工作;收集和管理全国的矿业信息,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相关地质条件、开发情况,以及矿权区和国家矿产

6、储备区的相关信息;对开采后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指导;合理安排全国的矿产资源开发,使其均衡发展(编制全国矿产煤炭资源平衡表);发展与提高矿产经营活动的附加值;提高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经营管理矿产活动的能力。  (2)省政府的权限  省政府管理矿产煤炭开采的权限包括:制定地力-法规;颁发普通矿业许可证(IUP)、民间矿业许可证(IPR),指导和解决社区矛盾,监督跨县界及离岸4~12海里内的矿产开采经营活动;指导和帮助解决社区矛盾,监督县界及离岸4~12海里内对直接影响环境的矿产开采经营活动;收集和管理省区矿产煤炭资源及开采活动的信息和数据;编制省区矿产煤炭资源平衡表;发展和提高省区矿产煤炭经营的附加值

7、;提高当地经济发展兼顾环境保护;根据权限协调本区矿区爆炸品批准并监督其使用;向部长及县/市长提供有关普查及勘探资料;向部长及县/市长提供生产、国内销售及出口的资料;指导和监督采后矿区的土地复垦工作;提高省县/市各级政府经营管理矿产活动的能力。  (3)县/市政府的权限  县/市政府负责其所辖地区内的矿业活动管理与监督工作,包括相关条例的制定;民间矿业许可证的发放;监督县内及离岸4海里内的矿产开采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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