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7676471
大小:47.50 KB
页数:21页
时间:2019-05-28
《沈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草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沈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据经济社会总体发展规划,尊重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先规划后建设、城乡统筹、综合部署、合理布局,合理确定城乡发展的规模和步骤;(二)统筹协调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三)坚持科学发展观
2、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充分考虑环境容量,合理用地、节约土地、集约发展、保护耕地,统筹安排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四)保持本市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人文景观,保护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五)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城市消防、抗震、防洪、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医疗卫生,充分考虑公共交通设施的配套完善,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六)切实维护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
3、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七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应当编制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4、在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基础上,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城乡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三)分区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区人民政府编制;(四)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五)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六)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5、七)专项规划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八)乡规划由所在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九)村庄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九条城乡规划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一)市城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新民市总体规划经沈阳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三)分区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四)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同
6、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六)专项规划经市和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七)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任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三)有规定数量
7、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经依法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规划地段或者区域内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开,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二条规划编制部门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并履行专家审查程序。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