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章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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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资源税法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一、减免税项目(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三)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10元/吨;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2元/吨。(五)对地面抽采煤层气(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法具体事项征税的规定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征税范围1.出售征。包括三种情况:(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3)存量房地产买卖。2.继承、赠予继承不征(无收入)。赠予中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非公益性赠予,征

2、。3.出租不征(无权属转移)。4.房地产抵押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5.房地产交换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个人之间互换自有住房,免征。6.以房地产投资、联营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暂免征;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7.合作建房建成后自用,暂免征;建成后转让,征。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暂免。9.代建房不征(无权属转移)。10.房地产重新评估不征(无收入)。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

3、额按规定计税。  注释:20%是起征点,19.99%都不纳税,21%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二、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有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优惠(2008-11-1有变化)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土地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如下:  (1)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  (2)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税;  (3)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第九章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法8房产税1.无租使用

4、房管部门、免税单位、纳税单位的房产,由房产使用人纳税,按照房产余值纳税。2.开征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3.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用房,4%。注意营业税是3%.4.注意房产原值计算的是一年税率12%,要折算成月。租金收入1.2%要看是月租还是年租。税收优惠强调自用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这些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

5、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上述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不属于单位公务、业务的用房,应照章征收。(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主要是指居民住房,不分面积多少,一律免征房产税。  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五)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六)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

6、房产税。  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3.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程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当施工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受的次月起照章纳税。4.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  5.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  6.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8.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9.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自有房产

7、,企业办的有幼儿园。  10.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征税范围内的房产需交房产税,反之,则不交房产税。  11.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解析1】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8,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2】(新增内容)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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