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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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随着世界社会的发展,导致思想开放的潮流的强烈冲击人们的内心,从而使得人们的婚育观念逐步改变,那么非婚就进行性行为已经成为很普遍的事情,非婚生子女自然而然的数量增多。现阶段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规定比较笼统,主要的问题是缺乏系统的、详细的、完善的法律规定,这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在现实中缺乏保障,这些情况对我国的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要求。本文首先确定了关于非婚生子女的界限以及对非婚生子女保护的发展的历程,在此基础上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进行解析,最后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2、[关键词]非婚生子女;性行为;法律目录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4(一)非婚生子女4(二)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41.早期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阶段42.近代以来逐步改善阶段4(三)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的发展趋势5二、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制度5(一)亲子关系确定问题51.亲子关系确定的立法原则52.准正和认领6(二)非婚生子女的监护和抚养7三.我国非婚生子女权益法律保护现状7(一)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立法实践7(二)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缺陷81.立法原则不足82.具体制度设计存在缺陷93.司法层面的欠缺10四.完善我国

3、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11(一)必要性11(二)对策111.立法规范非婚生子女的概念112.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的具体制度123.完善非婚生子女法律的司法层面14总结14参考文献14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一)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及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二)非婚生子女

4、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1.早期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阶段现时不少国家及地区的法律都赋予非婚生子女较婚生子女较少的权利,即使他们拥有同样的公民权利。在从前的中国、英国、美国等地,非婚生子女常会被视为耻辱。未婚妈妈常会被逼或被游说放弃子女抚养权。有时非婚生子女会由外祖父母或其他已婚亲属抚养,生母则以非婚生子女的姊姊、姑母、姨母等身分出现陈明明.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0(07)。直至1960年代,英国和美国才开始不把非婚生子女视为耻辱。在华人社会,至今依然有不少人认为非婚生子女令家族蒙羞。2.近代以来逐步改善阶

5、段随着世界的不断进步,知识和道德也逐渐的提高,宗教伦理观念也就自然而然的发生了变化,自从十九世纪以来至二十世纪前期,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制度也是逐渐得到修改和完善的,虽然各国改革的进度不同、内容不同,但都已由歧视、虐待非婚生子女转向提供有限的保护王义友.浅谈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与社会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0(12)。(三)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的发展趋势二、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制度(一)亲子关系确定问题1.亲子关系确定的立法原则伴随非婚生子女人数及离婚件数的增加,单亲家庭,尤其是未婚妈妈家庭受社会福利援助的比例也急速

6、增加。对于这个现象,我国为达成彻底保护“子女利益”及强化责任的目的,加上财政预算的因素,迫于削减社会福利支出。此外,判例对于推翻婚生推定的反证,不但采用“证据优越性”的标准,更透过积极采用科学证据,建立认定亲子血缘的科学上标准,使婚生推定从难以推翻的强力推定改变为得以鉴定结果推翻的事实推定耿志强.非婚生子女人权保护现状、原因及对策[J].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2)。2.准正和认领(1)准正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现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

7、,大都设立有准正制度,将尊重正式婚姻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理念相连结。综合各国在准正方面的立法,准正制度可分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婚姻准正,指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二是宣告准正,指男女订立婚约后,因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碍存在,使婚姻准正不能实现时,可依婚约一方当事人或子女的请求,由法官宣告子女为婚生子女的制度李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9(16)。(2)认领德国民法典第1723条规定:“认领须由生父申请,经监护法院宣告认领。”;法国民法典第335条规定:“认领除载入出生证明外,还须以出生证书为之。”德

8、国、法国实行的是公证认领。通过各国立法例,认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自愿认领,又称为任意认领,是指没有逼迫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并且主动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无需他人或法律的强制。二是强制认领,也就是说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自动认领时,经法院诉讼程序责令其认领,这种被强制认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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