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日本核泄漏事件看国际法上的国家损害行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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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日本核泄漏事件看国际法上的国家损害行为责任摘要日本福岛核电站在日本“东日本大地震”后发生严重的核泄漏事故,核泄漏对周边国家乃至整个环太平洋地带的生态环境和国民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侵害,从国际法上侵权行为责任来看,至此核泄漏事件侵害了周边各国的合法权益,引起环太平洋地带各国的广泛关注和争议。本文对国际法上的国家损害行为责任的法律性质、法理基础、构成要件以及归责原则等方面进行研究讨论,就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的国家损害行为责任进行研究探讨,看是否应当由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关键词核泄漏国际法国家损害行为责任16目录一、前言二、国际上国家

2、损害行为责任的法律性质和法理基础(一)国际上国家损害行为责任的法律性质(二)国际上国家损害行为责任的法理基础三、国际上国家损害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国家损害行为责任的主观要件(二)国家损害行为责任的客观要件(三)归责原则四、国际上国家损害行为责任的承担(一)国家损害行为责任的承担(二)国家损害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16一、前言当今世界,随着科技、经济水平的高速发展,全球经济社会一体化的进程日渐加快。各个国际法主体之间的联系日渐密切,国际法主体相互之间不可避免出现的各种冲突和摩擦,更是屡见不鲜。而随着跨国、跨界损害行为事件的增多,许多事故不再单纯是由于国际法主体违反国际法

3、义务而引起的,传统的国家责任已不能解决问题。因此国家损害行为责任(即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引起的损害后果责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出现在国际法的词条中。随着国际公法体系的不算完善和进步,这一制度也逐步的得以确立和发展。不过就这一国际法律责任制度而言,在当前的国际公法的立法上,尚未形成一套完整并行之有效的国际统一的实体法公约。现存的公约只是规定其中某一特定领域,如油污损害、外层空间损害、危险物质的越境转移等。而国际司法实践也出现过相关的案例,如著名的加拿大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1974年澳大利亚核试验案等丛雪莲王超海.论“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J]

4、.求索,2006年,12期,从客观上也推动了该制度的发展。2011年3月11日,日本当地时间2011年3月11日下午2时46分,日本东北部海域发生里氏9.0级强烈地震,地震造成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1~4号机组发生严重核泄漏事故,后经证实福岛第一核电站1~4号机组全部报废,4月12日日本政府依据国际核事件分级表(INES),决定将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定为7级,这一等级与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故等级相当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于1986年4月26日发生在乌克兰苏维埃共和国境内,该电站第4发电机组爆炸,核反应堆全部炸毁,大量放射性物质泄漏,成为核电时代以来最大的事故。辐射危害严重

5、,导致事故后前3个月内有31人死亡,之后15年内有6-8万人死亡,13.4万人遭受各种程度的辐射疾病折磨,方圆30公里地区的11.5万多民众被迫疏散。,高放射度辐射物流入自然环境,并通过大气、洋流的方式在东北亚甚至环太平洋的广阔区域进行扩散,对整个环太平洋地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核泄漏引发的恐慌在环太平洋沿岸各国之间蔓延,而就这次核泄漏产生的严重的跨界环境污染问题,引起各国政府的密切关注。本文谨从这一事件出发,对国家损害行为责任进行研讨。16二、国家损害行为责任的法律性质和法理基础(一)国家损害行为责任的法律性质国际法上的国际损害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在从事国

6、际法中不加禁止的活动而造成损害,对于这种损害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在日本这次核泄漏事件中,日本政府为避免辐射造成更大的国民伤亡和财产损失,采取措施将辐射物排入自然环境。虽然这种行为在当时那种严峻情况下是不被禁止的,不过这种行为还是对周边各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对于这种损失日本政府以及东京电力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国家损害行为责任的法律性质,在当前的国际法学界,有以下几种看法:1.国家损害行为责任是国际法主体对于其侵害行为所应尽的一种义务。即当某一国家法主体违背国际法中明文规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给其他国际法主体造成侵害时,该国际法主体须承担赔偿损害的责

7、任。2.国家损害行为责任是国际法主体就其所为的法律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国家侵害行为责任是一种惩罚性的手段,是具有法理学中的因果关系,侵害行为产生责任后果,而国际法主体必须为这种后果承担责任。就以上两种学说分析来说,第一种说法认为国家损害行为责任是一种必为的义务。如果说将这种责任理解成义务,那就可以看出这种学说的基本涵义是违背了一种义务而去承担另一种义务,个人认为这和国家损害行为责任的目的和作用不相一致,有悖于国家损害行为责任的内涵。第二种学说认为国家损害行为责任是一种法律后果,那么就可以给国家损害行为责任定义为:国家法主体为其损害行为所必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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