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三级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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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三级安全教育”二〇一二年八月题目全部黑体,加页码目录一、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常用建筑工程安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AA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0.生产安全AA11.工伤保险条例1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三、《建筑法》(节选)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2、的责任制度和AA制度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安全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在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时,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震动对环

3、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AA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四、《安全生产法》(节选)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4、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要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一)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

5、效实施;(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五、《劳动法》(节选)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

6、业资格。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草所、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消防法》(节选)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

7、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七、《环境保护法》(节选)第二十三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可处罚款。八、《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节选)第二

8、十七条: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二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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