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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关于发布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修订版)的公告公消评公[2008]007号各有关单位:新版防火门产品国家标准已于2008年4月22日发布,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防火门产品国家标准的修订情况,我中心适时开展了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的修订工作,在充分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生产企业、消防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和标准制、修订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近日编制完成了《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修订版),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我中心将严格依据《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修订版)的要求开展A0.50(丙级)、
2、A1.00(乙级)和A1.50(甲级)隔热防火门产品的型式认可相关工作。专此公告二○○八年七月九日附件:编号:CCCF-XSRK-OO2:2008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2001-06-29发布2008-06-20第二次修订2008-07-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第2页共66页目录1总则……………………………………………………(1)2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1)3工厂条件检查…………………………………………(1)4型式认可发证检验……………………………………(3)5审核发证………………………………………………(4)6证后监督和换证
3、………………………………………(4)7证书和标志的管理……………………………………(7)8投诉和申诉…………………………………………(10)9收费……………………………………………………(10)10附则………………………………………………(10)第3页共66页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1.2本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1.3本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
4、特点,分别制定相应补充细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2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2.1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2.申请方资质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4.产品关键件特性描述填报表;5.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6.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第4页共66页2.2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订受理合同。2.3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方修改后重新办理。3工厂条件检查3.1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
5、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3.2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3.3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组长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检查组应按照本规则4.1条的规定进行抽封样品。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组长也应及时报评定中心。3.4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申请方视检查工作情况,自愿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寄送评定中心。3.5检
6、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按规定提交整改报告。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和整改报告(并附不合格整改记录)。第5页共66页3.6评定中心对申请方提交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及不合格整改记录进行审核,受理后将再次派检查组进行重新检查。3.7重新检查应按照本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重新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从确认检查结论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类产品的型式认可。3.8对己获得型式认可的产品,申请同一类别的其它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规则对有
7、关条款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与证后监督一并进行;申请新的类别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章规定进行工厂条件检查。3.9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持证人须自行向评定中心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1.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包括三个月);2.生产条件(场地、人员、关键设施、关键设备、关键工艺等)变更;工厂检查通过的,保持证书;工厂检查不通过的,暂停证书;持证人未向评定中心申请的,经核实暂停证书。3.10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定中心组织重新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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