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热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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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法》热点解析(企业版)预防为先服务为主处罚为辅宁乡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谢宴朋电话:8898121188981233第一部分社会保险法概述一、《社会保险法》出台过程1、三次机构改革2、四次人大审议3、五个五年规划二、《社会保险法》重要意义第二部分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具体是: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第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第三,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第四,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2、。目前五大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费率2011年社会保险参保和年审参保率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险种,用人单位应当同时参加五大社会保险,不得选择险种参保。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从更高的法律层次明确了这一规定。根据县人民政府“十二五”发展规划关于“我县用人单位必须在五年之内实现五大社会保险100%参保”的要求,结合我县用人单位实际情况,我局决定按照“分步实施、逐年推进”的原则,务求县内用人单位在五年之内实现五大社会保险100%参保。2011年用人单位申请新参保和进行社会保险年审时,参保率不得低于如下规定:1、机关事业单

3、位(含临聘人员)、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五险参保率达到100%;2、所有参保的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率必须达到100%,且养老、失业、医疗和生育四个险种的参保率均应达到以下要求:8人以下参保企业的参保率100%;8人以上20人以下的参保企业参保率不低于60%且至少不少于8人;2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保企业参保率不低于50%且至少不少于12人;100人以上500人以下参保企业参保率不低于40%且至少不少于50人;500人以上参保企业参保率不低于30%且至少不少于200人。3、所有参保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参保率达到100%,且养老、失业、医疗和生育四个险种的参保率均应达到以下要求:雇工8人以上20人以下

4、的参保个体工商户参保率不低于20%;雇工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参保个体工商户参保率不低于25%;50人以上的参保个体工商户参保率不低于30%。社会保险的计算方法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但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且不高于300%。社会保险单位部分由单位负担、个人部分由劳动者负担,但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的责任。第三部分待遇享受方面新政策一、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人员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5、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2、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第三部分待遇享受方面新政策二、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1、为了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本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

6、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在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本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第三部分待遇享受方面新政策三、工伤保险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社会保险法》有三项突破:1、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

7、2、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本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3、,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第三部分待遇享受方面新政策四、失业保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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