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文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奎文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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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奎文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奎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非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设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办学

2、宗旨和培养目标,应遵循教育规律,满足社会的多种教育需求,努力办出特色。第二章设立第四条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第五条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主任)应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有与办学内容相对应的专业优势;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个人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培训机构负责人。第六条培训机构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最低不少于2人

3、,不少于总教师数的三分之一。所聘教师必须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与所设专业相适应,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聘请外籍教师应有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证件。第七条培训机构要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培训机构要有不少于10万元现金的开办资金。第八条培训机构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的,租期不少于3年。培训机构不得租借简易建筑、危房和其他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作为校舍。同类培训机构不能同时租赁一个场所。第三章审批第九条申请筹设培训机构的,举办者须向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主要内容

4、包括:学校名称、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要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个人举办培训机构,要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个人所属单位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非当地户籍人员申请办学的须办理暂住户口,并有一定资产作为担保。(三)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办学的,还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第十条本局自受理筹设培训机构

5、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奎文区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注明“同意筹设”。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须重新申报。筹设期间可依法开展筹设活动。第十一条筹设工作完成,申请正式设立培训机构的,举办者须向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奎文区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

6、、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8、章程修改程序。(四)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五)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关单位出具的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六)拟聘教师的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有职称的还须提交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七)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九)办学场所证明。举办者自有校舍的应提交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

7、好产权变更手续,不作为办学投入的,举办者应出具无偿使用的证明,包括使用面积,期限。租赁校舍的,应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十)办学所需的教学仪器、设备清单。举办者自有的,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好所有权变更手续;不作为办学投入的,出具无偿使用证明。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第十二条经自评认为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立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培训机构,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三)至(十)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三条申请正式设立培训机构的,由区教育局组成2人以上考察小组现场考察办学条

8、件等相关项目,经考察达到设立标准的形成考察报告提交局党委会研究,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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