磴口县本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

磴口县本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

ID:37591137

大小:180.50 KB

页数:26页

时间:2019-05-25

磴口县本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_第1页
磴口县本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_第2页
磴口县本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_第3页
磴口县本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_第4页
磴口县本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_第5页
资源描述:

《磴口县本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磴口县本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单位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须出具的证明名称设定依据磴口县粮食局(1项)1粮食收购许可证1、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粮食收购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须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二)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三)资信证明;(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五)有关检验、化

2、验仪器和设施证明材料。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磴口县农牧业局(1项)2临时占用草原期限不超过两年的审批草原权属证明《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1、草原权属证明材料3、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第十七条 草原征用、使用、临时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面积征用、使用、临时占用,不得擅自扩大面积。确需

3、扩大面积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磴口县房屋产权交易中心3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2.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26(1项)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发票土地证明)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

4、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

5、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三)工程施工合同;(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五)商品房预售方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

6、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磴口县城乡规划局(1项)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出具符合建设用地指标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6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

7、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磴口县国土资源局(2项)5改变土地用途审批在报批

8、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磴口县国土资源局(2项)6临时用地审批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