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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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传统的纸质写作观念认为,柏拉图的法治思想是从“乌托邦”到“法律”来描述从“人治”到“法治”的过程。但本文从柏拉图法治发展历程中描述和描述了一个不同的秩序:柏拉图的法治不仅来自于“人的统治”。对“法治”的转变,但在他的思想史上,法治始终是存在的,整个思想是其法治思想的演进。本文从柏拉图的前期、中期、末期的法治思想进化开始入手,来讲述一下我的论点。关键词:法之;《理像国》;《法翩篇》公理观念;柏拉圖 第1章柏拉图的法治思想初期萌芽一、由公理演变出的初期法治思想(一)《理想国》中正义的概念小我公理和国度公理组成了柏拉图对公理观

2、点的描写。但是,个人正义和国家正义都只是属于正义理念的一种影像,它是对正义的理念进行了描写,而不是真正的叙述正义理念本身。1、个人正义人类的灵魂之中的每个组成部分它们之间存在的关系即是个人正义的体现。人的魂灵由理性、豪情和愿望三个部门构成。理性与美德是相似的,然而欲望却接近于邪恶的表现,他们两者之间存在着激情。理性是人类魂灵的最高原则,由于理性的存在可以辨别人与动物。人的根可以称为欲望,它的存在是为了展示人类所拥有的动物性。动物虽然也拥有基情的一面,但是人类可以通过震惊对自己的引导,变成属于人类的一部分。所以说人类内部灵魂存

3、在的本性应该是理性,如果没有理性对人类的激情和欲望指引,那么它们的存在就只能让人们只去贪图表面的幸福。所以只有镇静才能让人们处在真实的世界而不陷入虚无的世界,它是人们能够找到属于人类自己的快乐和幸福的存在。其中,智慧是理性的一种品质,勇敢是激情的一种品质,然而节制的存在则是为了执行制约会人类的欲望。理性在人类的生活中处于第一位置,理性来控制欲望时通常会用激情,于是欲望能够得以控制,懂得忍住时,自然而然的就产生了正义。与之相对,灵魂的三个部分是一种相互制约,在这种相互制约中出现不公正的情况,尤其是当希望处于主导地位的欲望过度扩

4、大时。柏拉图个人正义的确立是建立在人的灵魂层面上的,我想确立我的存在并与他们保持和谐的关系。因此,柏拉图的个人正义可以概括如下。灵魂的每个组成部分都始终接受原因的主导地位。在'乌托邦'中,不仅可能有个人正义的概念,而且可能存在个人正义,也就是说正义是否比不公平更有利。个人正义的可能性在两个方面变得明显:我们的存在和结果的存在。作为一种存在本身的善,它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幸福;由于良好的存在,司法机构可以让人们开心。在这里,柏拉图的“幸福”并不意味着来信,而是一种人性的完美和完美的道德。柏拉图认为最好的生活方式是在寻求正义和其他

5、一切美好的事物中生,在寻求正义和其他一切美好的事物中死。如果幸福是因为人性是否完善,那么,正义明显是要超级不厉害正义更有的。退一步说,即使从良好的结果来看,正义仍然比超级不棒更有利。这是因为那些追求公理生活的人可以比那些追求幸福的人获得更多纯洁和纯粹的幸福。因为义人死后可以上天堂,不公正的人只能在他死后去地狱。这可能是正义的最棒棒幸福,也是不棒棒公正的最大不幸。2、国家正义国家是由三个辅助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组成的。柏拉图的国家司法是以三者的分工为基础的。该国的第一阶段是以自然分工为基础的生产者。该国的第二阶段是出现一个辅助。辅

6、助人员和统治者包括监护人。助手是士兵。它协助统治者保护国家的安全。辅助人员应该具备敏锐的勇气,忠诚和智慧的品质。该国的第三阶段是统治者的出现。统治者是从辅助出生的。他需要有两个智慧和责任的条件。在柏拉图的理想状态下,这三个层次的存在必然是不可避免的。它是附属灵魂的组成。统治者,哲学之王,相当于人类精神的理性部分。辅助部分相当于激情部分。被统治者也是渴望的一部分。三个阶段之间的关系与灵魂三个部分之间的关系相同。统治者最重要的素质是智慧。辅助的特殊质量是很勇敢的。与守护阶级相比,被统治者既不聪明也不勇敢。这就是他们被统治的原因。

7、要求是节制。这种节制就是顺从统治者,这是他自己的工作。没有不合理的想法。柏拉图对国家司法的描述是政治权利的一种配置。这是一个应该存在的状态,这意味着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优势。国家司法的两个方面是国家司法和国家公民司法。国家司法是在三个层面上存在的关系模式,而民事司法意味着各级承认这种关系的结构并履行其职责而不会互相干扰。(二)如何体现公理中的法之思想“乌托邦”的另一个称谓可以被定义为“正义”。从一个角度来看,“乌托邦”是对正义的探索。这是一个“正义论”,但是在他的叙述中,当我们思考正义时,我们可能会考虑柏拉图是否将自己定位为立

8、法者,因为柏拉图的正义观一直处理法律。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柏拉图假装是立法者。在“乌托邦”中,他明确指出,良好的法律必须符合正义,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的存在必须共同努力。如果个人不遵守法律,那么城邦正义就不存在。他认为,人性的三个方面:和谐的存在属于正义,德性也是合法的;当错误的欲望占据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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