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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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一)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二)编号:00-00413900X-S-05-00-00二、事项类别公共服务事项三、办理单位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注:消防设计备案管辖权限(一)支队防火监督处负责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工作。(二)各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本辖区内除支队防火监督处备案抽查范围以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工作。四、办理对象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详见附页

2、)外,依法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设计备案。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建筑面积300㎡以下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备案。五、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

3、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24条:对本规定第十三、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

4、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六、申请条件办理本事项前应先满足的条件:(一)取得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密集场所临时性建筑,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

5、证明文件;(三)完成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七、办理方式(一)登录福建消防信息网的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进行备案抽查(网址:http://www.fjxf.gov.cn);(二)或直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10号消防窗口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八、申请材料(具体申报说明附后)(一)建设单位在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时,不论建设工程是否被抽中,均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以下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原件;2、建设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4、消防设计文件原件;5、建设

6、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7、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8、委托授权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注明日期。注:第1、4、7、8项材料由业主提供;第2、3、5、6项材料由部门自行从电子证照库调取打印,如电子证照库里资料不完善可由业主补充提供。(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复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不合格的,申请复查的,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材料。(根据便民利民原则,除需提供修改后的申请材料外,业主原已提供过的申请材料可不重复

7、提供。)九、办理程序(一)申请备案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依法进行备案。(二)确定检查对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规定随机确定检查对象。1、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消防机构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检查;检查流程如下:项目受理→经办人依法进行设计审查→内部审批→将检查结果在互联网公告检查合格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公告;检查不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建设单位需整改完毕后再次申请复检,复检合格的出具《复查意见书》。2、对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可直接

8、打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且抽查结果在互联网公告。十、承诺时限(一)法定时限受理至出具书面检查意见20个工作日。(二)承诺时限对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当场办结。对随机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自受理到出具书面检查意见8个工作日办结。十一、收费标准免费十二、联系信息(一)办理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10号消防窗口咨询电话:0592-7703119(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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