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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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劳社发〔2010〕号关于印发《达州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局:为推进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达市发〔2010〕33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达州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达办发〔2010〕4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达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达州市财政局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一○年月日18达州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施细则(

2、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鼓励九类人群积极参与创业培训,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达市发〔2010〕33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达州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达办发〔2010〕48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申请微型企业

3、创业扶持的创业者进行创业知识的培训,增强其创业能力,提高微型企业的创业成功率,以创业带动就业。第三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对象是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符合达办发〔2010〕48号文件规定扶持条件的九类人群。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第四条18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组织协调工作。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微企办)牵头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整体规划、综合管理、组织实施、政策配套和资金落实等工作。各县(市、区

4、)微企办会同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本地区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第二章培训机构和师资管理第五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具有合法办学资格,从事各类培训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开展企业经营管理和工商税务法规等知识的教学经验,能够履行培训职责,热心承担培训任务。(三)具有开展创业培训的教学场地、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其中自有产权教学场地应

5、达400平方米以上,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通过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证的创业培训专职或兼职老师不得少于两名,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三名。(四)具有组织开展集中培训的住宿、餐饮条件,其中住宿应安全卫生,餐饮应符合食品卫生的相关要求。(五)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教育秩序良好。(六)其他规定条件。第六条18凡具备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办学条件、愿意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向所在地县(市、区)微企办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县(市、区)微企办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向市微企办、市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并经市微企办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才能从事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享受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第七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师资由创业培训教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成功创业者、有关行业专家、有关院校教师组成,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相关课程。第三章培训组织实施第八条每年年初市微企办根据市政府发展规划,牵头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年度计划,由市微企办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下达各县(市、区)微企办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

7、实施。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纳入全市的创业培训计划。第九条各级微企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年度计划安排培训任务。微企办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培训前五个工作日将学员名单和培训时间告知定点培训机构,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定点培训机构开班前,应向同级微企办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1),经同意后方可开班。第十条18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创业者创业能力为目的,主要开设政策解读、项目选择、融资投资、市场营销、财务管理、创业实例分析、工商税务法规知识、创业计划书创作等课程。微型企业创

8、业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五天,采取集中培训形式。第十一条定点培训机构负责培训教学的日常管理。在每班次培训过程中和培训结束时,应对授课内容实施监督和评估,并要求授课教师和培训学员填写《达州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教师授课情况信息反馈表》(附件2)和《达州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每日意见反馈表》(附件3)等教学质量控制表单,由培训学员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评分,发现问题应及时改进。第十二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课程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应对学员的《创业计划书》进行审定,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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