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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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勘察设计行业营业税  一、勘测、设计的营业税适用税目及税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八款之规定,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是属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范围,其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但该款同时规定,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二条第五款之规定,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应当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范围,其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航空勘探应当按“交通运输业———

2、航空运输”,其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二、勘测、设计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建筑工程转包不再允许扣除,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由此可见,勘察设计企业的转

3、包也不能扣除了!为什么不允许转包扣除?近年来建筑工程质量事件层出不穷,屡见报端,上海莲花河畔楼盘中的一整栋楼倒塌、湖南立交桥倒塌、汶川地震灾区学校垮塌,建筑质量问题再次走上风口浪尖,分包指主体工程依然由总承包商负担,边边角角的分包出去,这样主体工程质量就有保障,如果转包,则全部工程由转包商经办,总承包方无疑只是个掮客罢了,另外个人是不可以中投标建筑工程的,因此新营业税暂行条例改变了以往“助纣为虐”的做法,只有分包给单位的工程款才可以扣除。这也算是税收政策的拨乱反正之举吧,人命大于天,税收政策在保障生命方面同样大有作为。另外总承

4、包人不再是扣缴义务人,分包单位就其分包工程款开具发票给总承包方并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承包人就其实际工程款在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勘测、设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四、勘测、设计的营业税减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5、1999]728号)规定,水利部门所属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勘察设计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各项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水利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其他单位承担的政府安排的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有两项特例减免已经废止或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28号)规定,对勘察设计企业从事青藏铁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此文件已

6、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56号)规定,地勘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地质勘探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这一减免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已明确予以废止,对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勘探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特殊规定:外国企业承担建筑设计劳务,由于这些劳务可以在境内外同时提供,涉及境内外劳务划分的问题。对于外国企业承担工程设计劳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

7、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14号)的规定:  (一)外商接受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视为劳务在境外提供,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或联合)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

8、,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我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的技术指导,对其所取得的设计业务收入,除准予扣除其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外,其余收入应依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但对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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