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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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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6/96/M號法令八月十九日第一條(標的)核准附於本法令且成為其組成部分之《澳門供排水規章》(葡文縮寫為RADARM),以下稱“規章”。第二條(監察)土地工務運輸司(葡文縮寫為DSSOPT)及其他有關之實體,負責監察對本規章之遵守,並跟進其適用。第三條(正在進行之程序)本法規所核准之規章不適用於在本法規開始生效時正在進行之工程及與土地工務運輸司正在處理之發出准照程序有關之工程。第四條(廢止性規定)廢止所有與本規章規定相抵觸之法例。第五條(開始生效)本法規公布六十日後開始生效。澳門供排水規章第一編公共
2、配水技術規定第一章一般規定第一條標的及適用範圍一、本編標的為訂定澳門公共配水系統所應遵守之技術條件,以確保其良好之整體運作,亦保障公眾健康、用戶及設施之安全。二、本編適用於飲用水之公共分配系統及作為集體用途之私人配水系統。三、飲用水之公共分配包括:家庭、商業、工業、公共、消防及其他等消耗。四、所分配之水之品質應遵照附件一所訂定之標準及規則。第二條術語、符號及單位之制度一、採用之術語及符號分別在附件二及三中列明。二、單位應採用國際制度。第三條材料之品質一、所有應用於配水系統之材料、附件及用水設備應無缺點。
3、因其本身之性質或經過適當之保護,裏外均應有良好之抗腐蝕能力,及應對所受之力有良好之抵抗能力。二、使用於配水系統之附件及管道之材料,其應用應被公共供配水之負責實體所預見及土地工務運輸司所核准。三、應用無官方採用之說明書或應用未經足夠實際使用之新材料或建造步驟時,應有土地工務運輸司之核准。核准前,可先通過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之合格檢定。四、倘材料符合ISO(國際標準化組織)或其他國際認可之標準,則可通過認可之方式取代上款所述之檢定。第二章系統之概念第四條一般概念一、配水系統之概念是以最佳之經濟條件及考慮消防用
4、水之需要,供應足量飲用水予市民。二、配水導管應儘可能構成管網狀。三、無論採用何種發展形式,都應具有足夠靈活性以配合可能出現之都市變遷及接駁數目之發展。第五條新系統或原有系統之擴展一、新配水系統之概念中,應考慮需要保證有適當之服務,適當服務是指供應之持續性、適合屋宇用水設備之壓力保證、自由壓力水面之穩定性及低速流區域之減少。二、應評估新系統對原有系統之水力衝擊,以免後者之效率嚴重降低。第六條原有系統之改裝或修復一、在原有系統之改裝或修復方面,應對工程作出技術/經濟評估,從而改善其效率而不對有關之系統造成水
5、力或結構之負面衝擊。二、在技術/經濟評估中,亦應考慮到因對用戶、行人、汽車交通及商業造成之損害所引起之社會成本。第三章基本元素第七條原有系統之檔案一、配水公共系統之檔案資料應經常更新。二、該等檔案中最少應載有:a)在繪有全部建築物及重要地點而比例為1:500及1:2000之間之地形圖上定出之導管、零件及補充設備之平面位置;b)導管之截面、材料及接頭之類型;c)消防供水口之位置及編號;d)導管之年期及結構情況之有關資料;e)接戶管及其他系統設施之個別資料。三、進行配水系統之研究時,應注意有關檔案所載之資料
6、。第八條運營之資料一、公共配水服務之負責實體,亦應將網路較重要部分之流量及壓力波動之有關資料,以及物理、化學及細菌性質之指數保持更新。二、該等資料應成為改裝配水系統研究之主要基本資料。第九條人口發展進行配水系統之研究工作時,必須瞭解服務區之實際人口狀況及評估其可預料之發展。第十條每人每日用水量一、進行配水系統之研究工作,應以公共配水服務之負責實體之記錄所載原有系統之耗水資料為基礎。二、根據耗水及人口等數值而得出年平均每人每日用水量,從而估計其可預料之發展。第十一條家庭、商業及公共耗水一、每人每日用水量應
7、按照服務區或在水量充足情況相似區域之最近幾年用水發展作分析及用統計外插法而訂定,但每人每日用水量不應少於250公升。二、有關保健、教育、軍事、監獄、旅遊、消防及體育設施等場所之耗水未包括在本條所述消耗內,而應按照本身特徵作評估並納入工業消耗內。第十二條工業及同類耗水一、主要之工業耗水應按個別情況評估。二、除第十一條所提及之耗水被視為工業耗水外,尚有其他之耗水被歸入工業耗水中。第十三條漏水為著定尺寸之目的,進入系統之水量之百分之十二應視為最低漏水值。第十四條消防耗水一、消防耗水量是按有關區域之火警發生及蔓
8、延之危險程度而定,而該等區域應被分為下述其中一個等級:a)A級:危險程度一般之都市區域,主要是由地上樓高最多十層,供住宅、社會設施及可能設有若干輕度危險之商業、小型工業之服務機構之用之建築物構成;b)B級:危險程度頗高之都市區域,由供住宅、社會設施及服務機構之用之大型建築物,以及供酒店業、商業及公共機關之用之建築物構成;c)C級:危險程度極高之都市區域,基本特徵是有古舊建築物或主要供存放、使用或製造爆炸性或高度易燃物料之商業及工業活動之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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